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3月1日正式實施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對于民間借貸利率,條例規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間借貸雖然自古就有,有著很深的社會基礎,一直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補充。但是,由于過去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屬于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不僅使得民間借貸的積極性不高,也讓風險大增,導致龐大的民間資本沉睡,沒能投入到市場之中。同時,非法的民間借貸的高風險隱含著大量社會不穩定因素,并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民間借貸中的流程,并大幅降低民間借貸操作環節中的風險。毫無疑問,這必將激活沉睡已久的龐大的民間資本,將大量的民間資本引入實體經濟,為很難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到資金的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大量資金,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尤其是緩解中小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難題。也能減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從而極大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民間借貸合法化真正要發揮巨大作用,激活民間資本,讓民間資本真正流向實體經濟,關鍵不只是由合法化,還要有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按照溫州民間借貸合法化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實際上仍然執行最高法院1991年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是,資本的本質是逐利的,尤其是民間資本的逐利性更大,又有賭徒心理支配,向民間資本借貸的企業大多又是在銀行中貸不到款的中小企業,一旦走投無路或者社會人脈資源又不夠的企業愿意以超過銀行4倍的利率借貸民間資金,那么不合法新的民間借貸就會不斷出現。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只是合法化還遠遠不夠,獨立化、利率市場化必須進一步跟進。否則,民間借貸合法化終究失去價值和意義。而且,民間借貸合法化還需要向全國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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