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廢止虛報注冊資本罪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明確了五項具體改革內容,其中兩項重要內容,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二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其核心就是要降低創業成本,方便公司設立,簡化設立程序。
“這將有利于降低企業注冊門檻,有利于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全國工商聯在今年兩會上提交的一份大會書面發言指出,相較而言,我國現行《刑法》設置的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等罪名,已明顯滯后,制約了市場經濟應有的活力,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法定資本制是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等罪名存在的制度基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這樣,就從立法上廢除了法定資本制。”這份書面發言認為,以上罪名存在的制度基礎已不復存在。
與此同時,“普遍性犯罪”與“選擇性執法”大量存在。全國工商聯指出,由于注冊成本高昂,企業在注冊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等現象比較普遍。由于注冊代理公司墊資虛報注冊資本等行為呈公開化態勢,司法實踐面臨著“普遍性犯罪”和“選擇性執法”的尷尬。“各地在處置此類行為時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長此以往,必將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的統一性。”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廢止《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條關于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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