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問題
財政部近日發文,規范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問題。其中明確提出,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
將于7月6日起施行的《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有關資產管理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中,財政部要求,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應當遵循穩健、安全原則,綜合考慮效益和風險,建立完備的決策程序,審慎運作。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投資、宏觀調控政策。
國有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國有企業。
通知稱,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可以按照監管規定組建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實施,也可以通過委托外部投資機構管理運作。
在操作上,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根據擬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采用國際通用的估值方法,對擬投資企業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估值方法包括: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國有金融企業應參照估值結果或評估結果確定擬投資企業的底價,供投資決策參考。
“決策層在對投資方案進行審核時,應著重考慮項目的投資成本、估值或評估結果、項目的預計收益、風險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結合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經營情況統籌決策。 ” 通知要求。
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權的股權類資產,不屬于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但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股權登記臺賬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通知同時要求,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包括公開發行上市、并購重組、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
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條件、以協議轉讓或股權回購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國有金融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自行決策,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以其他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還需遵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國有金融企業所投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上市方式退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股減轉持義務,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應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豁免申請。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