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20年話滄桑
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獨立法律部門,規范管理工會、雇主及雇員的關系,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可以說《勞動法》是現代工商業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經濟發達國家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老職工也許還記得,20年前《勞動法》實施時,改變了企業管理工人的隨意性,至少節假日不能隨意安排工人加班;職工可以理直氣壯討要拖欠的工資;不少自認為是國有企業“二等公民”的臨時工,因《勞動法》否定“臨時工”稱謂,規定企業用工統一為合同工制度,因此歡欣鼓舞。《勞動法》還打破了工人與干部不可逾越的檔案定終身的“鴻溝”,企業干部和工人統稱為企業職工。
可是不能忽略的是,由于種種原因,20年來在《勞動法》的執行上,存在執法部門對法條的解釋和執法都存在偏袒用工單位一方的問題。由此有人形容《勞動法》是“棉花法”。
畢竟《勞動法》制定于20年前,法條只是原則性的,需要解釋才會有實際可操作性,而且隨著用工形式日益復雜化,需要有新的立法來彌補勞動法律的不足。但從后來實施的與《勞動法》地位平行的《勞動合同法》,被有些新聞媒體稱為“新《勞動法》”,足見人們對勞動法律的陌生了。
從常理上講理所當然應享有勞動法律賦予的勞動者權利。可是,勞動執法部門曲解了勞動法律規定的“享有退休待遇”的職工“勞動關系自動終止”的規定,自行規定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勞動關系自動終止,勞動執法直接讓沒有職工社會保險的老年農民工,不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讓由勞動關系產生一系列勞動者的權利——加班費、高溫補貼、工傷待遇等都喪失了。
《勞動法》頒布后,最初是勞動者研讀《勞動法》以維護合法權益,很快是用工單位研讀《勞動法》以規避法定義務,因此形成了越來越復雜的用工形式。而出于為企業“保駕護航”的長期思維,很容易忽視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正是用工形式越來越復雜,需要勞動法律不斷完善,更需要勞動執法部門對法條解釋更嚴謹更公正,執法更嚴格。不然的話,會讓很多勞動者感到勞動法律離自己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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