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商標被阿里獨霸難攪行業大局
第12259434號海淘商標,這件由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公布在今年5月20日第1456期商標公告的“初步審定公告”部分。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業管理輔助;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商業信息;職業介紹所;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會計、尋找贊助”等共8項。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阿里巴巴在遞交第35類上的第12259434號海淘商標申請時,還申請了“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4項,加上初審公告的8項,共12個服務項目,前述“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等4項已被駁回。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資深商標律師喬萬里告訴記者,正是這幾項被駁回的服務項目,導致部分業內人士、眾多知名媒體誤讀了海淘商標。
喬萬里指出,海外代購所指代的服務,在商標注冊申請中,最核心的應該是“替他人采購”服務項目。阿里巴巴并沒有申請該服務項目,而第35類上的第12259434號海淘商標,初審公告項目并不包含與“替他人采購”相類似的“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服務項目,該兩項雖曾申請,無奈已被駁回!
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楊靜安認為,部分媒體在報道中表達的觀點有些聳人聽聞,一個原因可能是不太熟悉商標信息查詢操作的流程。他解釋說,通過中國商標網或第三方查詢軟件所查到的商標信息可以作為參考,但只有《商標公告》的信息才具有法律效力。按常規做法,如果一件商標在公告前有駁回記錄,都要查閱《商標公告》進一步核實具體信息。“比如這件海淘商標,中國商標網上確實顯示了12個服務項目,但通過初審的8個具體服務項目只有在《商標公告》上才能看到。顯然,基于不同的信息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不一樣的。”楊靜安說。
因此,在新浪科技文章中作者所說的“其中第35類海淘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信息、為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商業管理輔助、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職業介紹所、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會計、尋找贊助等服務項目”,基礎事實都錯了。正是基于這個事實,作者才得出了后面的結論,認為一旦這3件商標予以核準注冊,電商界將面臨一個比2014年雙十一商標事件更大更具威脅力的商標事件。
楊靜安認為,京東、唯品會、聚美優品、亞馬遜等公司的海淘業務,主要屬于“替他人推銷,市場營銷”服務,而這幾項,恰好是阿里巴巴申請中被駁回的項目。
喬萬里則對海淘業務商標注冊應該申請的服務項目有不同的理解,他認為應當是“替他人采購”,而不是“替他人推銷”或“進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購,意味著有明確的購買意向和購買要求,買家是確定的;替他人推銷意味著買家不確定,而進出口代理則是特定資質的主體經過特定的流程收取進出口代理服務傭金的行為。但殊途同歸的是,阿里巴巴申請的海淘商標獲得初審公告的服務項目中,也沒有“替他人推銷”這一項。
“總之,我認為阿里巴巴的海淘商標最該申請注冊的‘替他人采購’服務項目沒提交申請,但類似的‘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又被駁回了,即使這樣還是被媒體說成‘搶注’‘獨霸’,阿里巴巴其實‘有點冤’。”喬萬里說。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因為還處于初審公告階段,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因此,第35類上的第12259434號海淘商標已經獲得初步審定公告的8個項目,能否最終獲得核準注冊仍是個未知數。甚至有微博網友直接評論“坐等海淘商標被異議掉”。
值得關注的是,新浪科技這篇報道中也提到:“阿里一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負責人及時發現了海淘商標的初審公告,并明確獲知對該組商標提起異議的期限,于是第一時間遞交了異議。”至于異議的理由,是否是海淘已經成為“通用名稱”,則不得而知。
從以上分析看,第12259434號海淘商標,即使沒有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順利獲得核準注冊,那也很難像有些文章中說的那樣,讓其他所有電商都無法使用“海淘”二字,甚至停止海淘業務。
喬萬里認為,在稅收繳納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海外代購服務大可繼續“任性地”使用“海淘”字樣。
在微博評論中,眾多商標專業人士認為,新浪科技等新聞報道過于聳人聽聞,海淘商標不可能攪動整個海淘行業大局。甚至有人指出,這篇最初爆料的文章,不過是某機構為了炒作自己而出爐的。“基礎事實都弄錯了,反而暴露出自己的短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商標代理人這樣說。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