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融資綠色通道開通 近30家IPO排隊企業或受益
證監會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措施再次升級。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了解到,證監會發行部向券商下發通知表示,為促進疫情防控,現擬對符合條件的兩類企業的IPO和再融資申請加快審核:第一類為疫情嚴重地區企業;第二類為疫情防控領域企業。這也被認為是證監會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為相關企業開設的融資審核綠色通道。
與此同時,另一項和疫情嚴重地區企業息息相關的則是信息披露問題。4月7日,在2019年年報窗口披露期僅余不足一月之時,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規定可以延遲披露年度報告。
“上述接連兩項有針對性的安排,都可以看作是證監會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升級,而對相關企業來說,疫情之下能夠獲得資本市場政策實際的支持,對于渡過當下的難關十分重要。”
近30家企業或可走綠色通道
證監會發行部的通知下發后,券商都開始行動起來。
“還是先摸底,會里也要求券商將手上項目的具體情況梳理,然后匯總上報。”華南地區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部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北京地區一家券商資深保代也對記者表示:“目前對手上項目的梳理主要分為存量和新增兩類,同時再根據證監會的要求,區分是第一類企業還是第二類企業。從目前梳理的情況來看,第一類企業即以地區進行區分的情況很容易進行統計,但第二類疫情防控領域的企業認定起來較為麻煩。”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公開數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粗略統計了一下目前存量企業的情況。
首先是第一類企業,即疫情嚴重地區企業。根據記者和投行人士的溝通,目前通常認定疫情嚴重地區主要指的是湖北地區的企業。數據顯示,目前IPO排隊審核的企業中注冊地為湖北的企業僅有7家,其中3家為科創板在審企業。
而第二類企業,除了個別行業外,較難清楚認定是否屬于疫情防控領域的企業。根據一些券商投行部提供的數據,目前這類企業的篩選主要集中在醫藥研發制藥以及醫療器械生產等行業,粗略計算在目前IPO排隊企業中有接近20家。
“第二類企業不好認定,如果和疫情防控有關,那么物流企業算不算呢,或者加班加點保障當地物資充足的企業是否算呢。券商對這一類的認定相對保守,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說明公司主營業務對于疫情防控的作用、公司參與疫情防控的有關情況、募投項目與防控疫情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如果將一類企業認定為和疫情防控有關,那么中介機構就需要全面去向監管層論證這家企業的情況。”前述資深保代指出。
另外,根據記者統計,目前再融資審核通道中排隊屬于上述兩類情形的企業接近15家,包括非公開發行和可轉債發行。
“再融資審核加速的意義對于企業來說沒有那么大,目前進度已經非常快了,從接受材料到拿到批文整個流程基本就在3-4個月時間。”澤浩投資合伙人曹剛表示。
至于增量企業的情況,一些機構人士認為,短期來看支持疫情防控的融資審核綠色通道對新申報的IPO企業意義不大。市場認為,從這一段時間科創板設立的綠色通道執行情況可以看出,能夠快速享受到這一政策便利的企業寥寥無幾。
另外,無論是再融資還是IPO,就目前存量企業的規模而言,即便所有項目都享受到了證監會快速審核的政策優惠,也不會對現有的再融資和IPO審核節奏造成干擾。
年報披露可延遲
融資審核綠色通道固然重要,但對于受到疫情影響的諸多企業而言,2019年年報是否可以延期披露則是更重要的事情。
4月7日晚間,證監會終于明確2019年年報受疫情影響的具體安排,同時發布了《公告》。根據安排,證監會明確對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以延遲披露年度報告,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
“總算松了一口氣,公司疫情以來都沒有正常上過班,很多基礎工作都是這兩周才開始進行,但此前交易所說盡量還是趕430窗口期,如今證監會明確了可以延期,我們壓力就小了好多。”湖北地區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對記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允許部分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企業可以延遲披露年報外,《公告》還有幾個核心信息需要注意。
其一是證監會緊盯利用《公告》的安排鉆空子的行為,專門強調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同時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借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其二是,年報披露延遲并不是一拖再拖,證監會也對原則上的截止日做出了規定。記者了解到,證監會要求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原則上不晚于6月30日。
對于不晚于6月30日披露的安排,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關于延期披露的截止時間。考慮到,一方面,《證券法》對年報披露截止時間已作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級別存在差異,且各個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受到影響的程度等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告》從實際出發,在規定‘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后兩個月內,公司應當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由公司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時,又規定了原則上不晚于 6 月 30 日, 以更好地指導公司按照‘應披盡披’原則,積極依法做好信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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