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炭法初定四大立法框架 開采門檻被提高
提交到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審核匯總后提交國務院審議。
7月7日,記者獲悉,新《煤炭法》立法體系建設的四大框架已初定,涉及22項法規,尤其是將提高煤炭開采準入門檻,但具體到一些細節問題還要進一步敲定,這也為新《煤炭法》的執行遺留了一些難題。
新《煤炭法》
四大框架初定
《煤炭法》的修訂工作雖然因《能源法》而暫被擱置,但卻一直處于蓄勢待發的狀態。
7月7日,《煤炭法》修訂小組成員中一權威專家向記者透露:“隨著《能源法》最終稿即將敲定,子法《煤炭法》的修改也在加速,目前新《煤炭法》立法體系建設四大框架已初定,涉及22項法規,具體到一些細節問題還要進一步敲定。”據悉,修改稿最快年內可上報提交到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審核匯總后提交國務院審議。
“四大框架主要包括煤炭規劃和資源管理類立法、煤炭建設生產類立法、煤礦安全和礦工權益保護類立法和環境保護類立法。”上述權威專家告訴記者。
而據記者了解,新《煤炭法》首先將加強對煤炭資源的規劃管理、健全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制定《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煤炭規劃實施辦法》、《煤炭生產礦井資源回采率標準和管理辦法》等規章,完善規劃的編制實施主體、審批程序、實施效力、監督責任,完善煤礦回采率考核標準和儲量管理等要求,強化規劃約束指導和資源管理。
“同時,新《煤炭法》在廣受詬病的礦工安全和權益保護方面也有新的規定,還將制定《煤礦礦區環境保護條例》等環境保護類立法。”上述權威專家說。
擱淺五年背后的波折
然而,《煤炭法》的修訂可謂一波三折。
2005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曾發布公告稱,《煤炭法》的修訂工作已經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自1996年實施《煤炭法》后的首次修改。當年,《煤炭法》修訂已經幾易其稿。2006年1月,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等15部委組成跨部門《能源法》起草工作組。
“《能源法》的起草,使得《煤炭法》的修訂工作被拖了下來,作為母法的《能源法》應該是子法《煤炭法》的參照。”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一位專家告訴記者。
據最新消息稱,目前,《能源法》的草案已經基本完成,法制辦正在審查修改,按照目前的進展,《能源法》將在今年年底前完稿,并提交至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隨后進入人大立法程序,最快有望在明后年頒布。“隨著《能源法》即將落地,子法中修訂工作已拖了五年的《煤炭法》將最早完成。”煤炭行業一消息人士告訴記者。
重新規劃準入門檻
然而最值得注意的是,新《煤炭法》將重點在煤炭資源的勘探和開采主體資格上重新規定,提高了開發準入條件。
目前的《煤炭法》規定,煤炭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但同時又提倡煤炭用戶有權直接從煤礦企業購進煤炭,導致目前中國人人可以購銷煤炭的局面。“這導致煤炭中間商的隊伍混亂,這種混亂又進一步加劇了煤炭開采秩序的混亂。”中國煤炭工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云濤指出。
記者獲悉,新《煤炭法》將提高煤炭資源開發準入條件,規范煤炭資源開發秩序,重點是制定一系列相關規章,完善煤炭建設項目招投標、項目評價、設計審查、項目核準等管理制度,加強煤炭建設項目資質管理,規范煤炭建設工程市場秩序。
盡管《煤炭法》出臺在即,但四大法律框架22項法規中一些具體的細節問題尚未敲定,比如提高煤炭開采準入具體的標準,新標準一旦出臺后,現有違規老煤礦將如何處置等。
郭云濤指出,現行《煤炭法》制定時,煤炭行業還由煤炭部直接管理,煤炭部被撤銷后,地方的管理部門隨之被撤銷,現在各個地方對煤炭企業的管理權有的歸屬經貿委,有的歸屬發改委,整個管理力度已經弱化,資源被私開濫采的現象嚴重。
而前煤炭部副部長韓英則告訴記者,現行《煤炭法》存在執行不力的情況,有些規定壓根就是一紙空文,修訂后的新《煤炭法》應該明確規定具體的監管工作和監管部門,加強問責,使新的法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應該有相關機制的配套改革才能得到貫徹落實。”韓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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