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議會設規進口產品需標明原產國
歐盟議會網站消息,原產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歐盟議會議員在周三(2010年9月29日)通過了一個擬議的關于從第三國進口產品的原產國標志的歐盟系統法規,允許在歐盟范圍內用英語標明原產國并確保只適用于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產品。此外,歐洲議會議員還主張實行統一協調處罰措施。
該擬議歐盟法規以19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旨在確保消費者正確了解產品的原產地信息并保護消費者免受可能的健康風險、偽造以及不公平競爭。
該法規的主要內容為:
詞語“Made in”應該與原產國名稱一起,用“產品銷售的成員國消費者易于理解”的語言進行標注。另外,議會議員還增加了一個修訂件作為可供選擇的替代品,允許在歐盟范圍內任何地方使用英語。
對于大部分貨品,必須標明原產國,除非標志會損壞產品或者因技術原因不能標注。若產品進行過包裝,原產地標志應標注在包裝以及貨品上。
法規通過委員會批準,只適用于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產品。并不包括魚類以及水產養殖品或食品,也不涉及原產于歐盟、土耳其、挪威、冰島或列支敦士登的產品。所涵蓋的產品清單包括玻璃器具、紡織品、工具、螺絲、水龍頭、藥品以及家具等。委員會可能在將來擴展該清單。
委員會提案并沒有規定觸犯法規所受到處罰的協調系統。議會議員們強調委員會必須提議關于處罰的最低標準,以這些規定在所有成員國同樣應用。
一旦法規通過議會和理事會的批準,該法規將在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一年后在所有成員國實施。
歐盟議會議員還修訂的法規草案以要求委員會在該法規生效后3年內對該法規的效果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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