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審議行政強制法約束政府 分歧太大8年未果
政府公權力,特別是行政強制行為,應該得到清晰的程序限定及法律約束。
來自全國人大的消息,今日至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將繼續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這也是該法案8年來的第四次審議。
在不久前北京相關律師及學者參與的“行政強制立法”研討會上,與會法學家及律師殷切呼吁,拖延十余年之久的行政強制法應在本年度盡快出臺。
專家直言,該法之所以重要,在于諸多強拆、強制遣送等行政強制行為,均倚賴該法及進一步出臺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規范,進一步減少社會矛盾。
而據知情法學者透露,該法律因為分歧過大、立法動力不足等原因一度進展緩慢。
參與該法起草的北大法學院教授湛中樂介紹,行政強制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有望在今年提速出臺。
防止公權力濫用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楠解釋,字面上理解,行政強制法好像是行政機關用來強制公民的,但實際上恰好相反,行政強制法主要用來“限制和規范政府權力”,規定機關行政強制行為的設定權、行使程序及救濟程序。
“行政強制”行為和每位民眾息息相關,夏楠舉例稱,之前的孫志剛收容遣送案,某位公民到海關后突然被告知禁止出境,重大疫病期間的強制隔離檢疫,以及勞動教養、精神病人收容救治、惡性強拆事件等等,都屬于行政強制范疇。“不夸張地講,10年以來很多重大輿論事件,都和行政強制扯上關系。甚至你每天只是坐在家里,行政強制也可能找上門來。比如因外賓視察,社區民警主動找你,讓附近居民暫時不開窗戶,不伸出腦袋等等,都是行政強制的一種。”
浙江大學法學院課題組曾做過一個統計,從1949-1999年50年間,已經存在的行政強制種類共有 263種。在行政強制法尚未出臺前,這些行政強制行為相關規定散落在林林總總的各式部門規章中。
這也是弊端所在。“好比行政機關自己寫一個紅頭文件,自己執行,自己規定強制執行程序,立法者跟執法者一家。”夏律師指出。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曾提到,常委會正在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明確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限、實施主體和相關程序,要求設定行政強制,必須經過事先論證并對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既對行政強制行為進行規范、制約和監督,避免和防止權力的濫用,又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強制手段,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來自政府部門的阻力
《行政強制法》草案從1999年始起草,在2005年、2007年和2009年曾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均未獲通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學家向本報坦言,一般而言,一份立法草案經過兩年仍未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將成為廢案,該法每兩年“重啟”一次,無疑是為了接上“審議時效”,然而由于個中分歧太大,正式出臺仍未可期。
參與討論的一位法學家說,每次立法討論都會爭論得不可開交,學者一邊,政府一邊,都在拉鋸。“業已出臺的《行政許可法》已經取消了很多行政機關的"便利",一些行政機關當然不太愿意進一步約束自身的《行政強制法》通過。”夏楠稱。
這一點,20多年來持續參與我國行政立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也表示同意。他在此前針對該法草案的專家研討會上直言,該法暫未出臺,一個原因是來自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阻力。政府部門之間及政府部門與社會各界人士,對行政強制權的配制和設定還存在一些重大分歧。
“具體到行政處罰權、許可權和強制權的設定,誰有權設定?部委自己能不能設定,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性法規有沒有權力設定,都是尚待討論的問題。”湛中樂進一步指出,程序上,行政處罰權、強制權、許可權的行使,過程中分別遵守什么規則,是立法機關把一部分確立規則的權力分給行政機關,還是交給相關法律部門去做,都需要細致討論。
另外,《行政強制法》尚需配套《行政程序法》,湛中樂透露,十屆全國人大期間曾著手起草的《行政程序法》,目前仍在討論過程中。
夏楠直言,國家機關的公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應該用法律標上清晰界限。“如果放任自流,一定是行政機關的公權力向公民權利擴張,絕對不是公民權利反方向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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