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貿易保護主義顯露 中國須強化法律手段應對
一旦奧巴馬簽署了參眾兩院通過的這個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關稅法案,它將立即生效。而一旦生效,它將對中國產品出口美國產生重大影響。這個法案非常簡短,總共才650個單詞,只規定了兩項內容,即可以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實施反補貼稅,但如果行政機構不能明確辨別或衡量非市場經濟國家提供的補貼,則不要求征收反補貼稅;對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某些調查,需要調整反傾銷稅。
這一法案中關于“反補貼”一節是對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701節的修改,這一節規定了“征收反補貼稅”的相關事宜。事實上,關稅法第701節并沒有禁止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不得征收反補貼稅是通過美國法院“判例法”確立的。
1986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審理了Georgetown Steel Corporation v.The United States一案(801F.2d1308)。美國喬治敦鋼鐵公司等5家公司針對從捷克斯洛伐克和波蘭進口的碳鋼絲分別向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局提出反補貼調查的申請(碳鋼案)。當此案尚在進行之中,另兩家公司針對從蘇聯和民主德國進口的鉀堿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鉀堿案)。國際貿易局對這兩個案件作并案審理,并以1930年關稅法第303節不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駁回了申請。喬治敦鋼鐵公司等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國際貿易法院推翻了國際貿易局的決定,美國政府提出上訴。因喬治敦鋼鐵公司提出起訴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聯邦上訴法院認定國際貿易法院僅對鉀堿案有管轄權。上訴法院推翻了國際貿易法院對鉀堿案的判決。上訴法院提出了這樣的觀點:“根據反補貼法的目的、非市場經濟的性質以及國會特別針對這些國家的出口在其他法律中采取的行動,我們認為蘇聯和民主德國對其出口到美國的鉀堿提供的利益不構成1930年關稅法第303節所說的贈與或資助”。“雖然這些利益可能刺激企業去完成中央政府為他們確定的經濟目標,它們不會對美國公司構成反補貼稅所要解決的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即使把這樣的刺激因素算作補貼,這些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實際上是在補貼自己”。這一判決成為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不適用反補貼稅的依據。此后十幾年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主要發達國家確實很少對他們認為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包括中國)進行反補貼調查,更沒有征收過反補貼稅。
然而,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自1991年拉斯科公司電風扇案起,美國商務部態度有所轉變。本案的大致情況是,1991年拉斯科公司針對中國出口的電風扇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商務部在調查中同時運用了替代國數據和生產商的實際數據確定正常價值,得出了從0%至10.47%的傾銷幅度。拉斯科公司不滿意商務部的終裁,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商務部在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時不應當使用中國企業提供的數據,遂向聯邦國際貿易法院起訴。一審和上訴中,拉格斯公司均告失敗。在商務部的終裁結果即將公布之際,拉斯科公司提出反補貼調查申請。美國商務部在處理這一案件時,表現出了與以往不同的態度。拉斯科公司提出,盡管中國整體屬于非市場經濟,但電風扇制造業卻基本上遵循市場規律,因此反補貼法可以適用。{page_break}
商務部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它有義務審查電風扇制造業是否實際上按市場機制運轉,如果得出了肯定的結論,再分析反補貼法是否可以適用于一個行業。商務部指出:“區別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的顯著特點是普遍的私有制以及政府沒有取代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根據這兩條標準,商務部衡量了中國的電風扇制造行業,在初裁中認為“其運營環境與我們在鋼絲案中確定的非市場經濟有實質不同”。接著商務部審查反補貼法對這樣的行業是否能夠適用。美國商務部提出,如果承認存在市場導向型產業,則計算正常價值時要使用企業自己的成本數據,政府提供的補貼就沒有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如果排除了政府的補貼,企業的價格就不會那么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美國產業不能通過反補貼措施得到救濟,顯然將處于不利地位;反之,如果一個產業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就會采用替代國的數據來計算正常價值,政府的補貼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就沒有關系了。據此,商務部認為,如果確認一個非市場經濟中的某一產業為市場導向型產業,則可以對其適用反補貼法的規定。但商務部認為中國電風扇生產行業還不能算是市場導向型產業。根據這一結論,商務部在該案反補貼調查中作出了否定的最終結論。但美國商務部的分析表明,如果中國的某一產業被確認為“市場導向型產業”,就有可能對其適用反補貼法。
自2004年加拿大對我國出口產品展開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后,美國也從2006年11月對中國產品展開雙反調查。據WTO的統計,到2011年6月底,美國已經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29次反補貼調查,實施了22次反補貼措施。2008年9月,針對美國對非道路用輪胎的反補貼措施,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等企業將美商務部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2010年10月,國際貿易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美國商務部在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下,采用替代國方法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存在雙重救濟,要求美國商務部停止征收對中國涉案企業的反補貼稅。美商務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過一年的審理,美上訴法院在2011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裁定美商務部不能在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下進行反補貼調查。這實際上維持了20年前判決中的觀點。
正如筆者在前文所述,修改前的關稅法第701節并沒有禁止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美國國會這次對關稅法第701節的修改,只是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對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和征收反補貼稅。這是立法和司法博弈的結果,也反映出美國立法機關近期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會通過的修改,這一法律將適用于從2006年11月20日以后發起的所有反補貼調查。也就是說,對于目前仍在受調查的企業,要有思想準備有可能會同時被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而這些企業應當對調查中所受到的所有不公正待遇保留證據,以便為中國政府日后在WTO提出的申訴中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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