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通知警示公司債券交易風險
上交所今日發布《關于對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相關事項的通知》,擬對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的公司債券實施風險警示。《通知》明確,對企業債券參照《通知》實行風險警示。同時,不對可轉換、可交換公司債券等其他債券適用。
《通知》稱近年來,上交所公司債券市場規模逐步擴大,債券掛牌只數及存量累創新高。與此同時,公司債券的信用風險日益受到市場及監管層重視,相關各方正在積極探索并完善防范信用風險的相關監管措施。為維護債券市場正常秩序,防范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向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中小投資者擴散,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根據市場具體情況,制定了《通知》。
《通知》主要明確了風險警示債券的劃定標準,風險警示的具體措施,實施風險警示的相應流程,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會員單位的相關職責,交易所的監管舉措,撤銷風險警示的條件,以及違反《風險警示通知》相關規定的懲戒措施等。
根據上交所《通知》,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出現債券最近一次資信評級為AA-級以下(含),或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前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顯示為虧損,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業績預告或更正業績預告顯示為虧損等五種情形的,上交所將對該公司債券交易實行風險警示。
上交所表示,將在實施風險警示的公司債券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公司債券。會員單位對個人投資者實行買入交易權限管理,會員單位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開通被實行風險警示債券的買入權限,條件為個人投資者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等金融資產總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且已簽署《風險揭示書》。
上述《通知》對會員單位還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一是會員單位需要根據《風險警示通知》要求進行必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包括客戶資產核實及風險揭示書的簽署等。二是會員單位需要完成相關技術準備,以限制不符合《風險警示通知》要求的投資者繼續買入風險警示債券。三是會員單位需要對于符合條件并存在繼續買入風險警示債券意愿的投資者,進行充分、全面的風險提示,建立、維護投資者數據及相關檔案體系,比照債券專業投資者信息報備的方式與途徑,通過交易所網站及時報備、更新相關投資者名單及賬戶等信息。四是會員單位需要通過營業部現場、公司網站及網上交易系統等渠道,做好《通知》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向投資者提示公司債券風險警示的相關安排和風險警示債券的投資風險等。
在具體實施步驟上,公司債券出現《通知》第一條所列示的情形時,發行人應當及時通知上交所,并申請公司債券停牌。在披露相關公告前,發行人和其他相關主體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內幕交易。上交所將待發行人刊登相關公告和風險警示公告后對其公司債券復牌,并自復牌之日起對公司債券交易實行風險警示。
上交所同日還發布了《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通知》,出于風險防控的考慮,對普通投資者可以投資的公司債券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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