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索托勞工法及實施細則與勞工管理經驗
(一)《勞工法》及《<勞工法>實施細則》
1992年萊索托勞工及就業部頒布《勞工法》,是萊規范勞動關系和秩序的法律,共21章243款,該法案就工資、雇傭合同、工作時間、假期、勞保福利、非當地居民就業、工會及勞資糾紛仲裁等做了具體規定。2003年頒布該法的《實施細則》。該法分別于2010年9月和2011年10月予以修訂。
《勞工法》主要內容:
(一)序言,說明其適用范圍。
(二)闡釋及基本規定,包括術語定義、代碼解釋、管理原則、非歧視原則和結社自由,禁止強迫勞動,要求合同的公平性。
(三)行政管理權與司法審判權
(四)工資機制,包括工資咨詢委員會及年度工資審計政策等。
(五)合同的簽訂及終止、解雇
(六)工資保護制度
(七)衛生、安全和福利
(八)工作時長、假日及病假等
(九)婦女、年輕人和兒童的就業
(十)貿易聯合組織及雇主組織登記注冊
(十一)勞動中介機構
(十二)涉外服務合同
(十三)非萊索托人就業
(十四)貿易聯合組織及雇主組織成員規則
(十五)不公正待遇
(十六)貿易聯合組織及雇主組織的資產、賬戶
(十七)貿易聯合組織及雇主組織的責任與義務
(十八)爭端解決
(十九)罷工、損失及必要服務
(二十)糾察、脅迫及其他爭端
(二十一)修訂、廢止和補充
2003年發表的《<勞工法>實施細則》對雇傭關系的建立及終止、集體合約、罷工與停工、糾察、雇傭歧視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等做了詳細規定。
《<勞工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
——雇傭終止包括協議自動終止、雇員單方面終止(辭職)、雇主單方面終止(解雇)。
——合約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協議和未言及工作期限的協議。如果雇員同意固定期限合約,只有雇主嚴重違反合約,雇員才能辭職。如果雇主沒有違反合約,雇員合法終止合約的唯一方法就是得到雇主提早終止合約的允諾。
——雇主嚴重違反合約的行為包括:拒付工資、口頭的譴責或身體上的性騷擾、不公正歧視等。
——雇主解雇雇員的前提必須是遵守合約規定的、遵守勞工法通知期限和解雇金相關規定的,遵循公正程序和有解雇的公正理由。能被證明的理由才為有效,即若雇主不能證明解雇之理由,解雇將被視為不公正的。解雇雇員的公正理由取決于理由性質和嚴重性。同時,在特定情況下理由還須足夠充分。
——雇員嚴重違反合約的行為內容包括:拒絕工作、偷盜、欺騙、完全不服從管理、攻擊同事等。
——試工期有合理期限,通常為3個月,鑒于某些因素等,有時可達4個月,可經協商延長。試工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否則須經勞工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
——雇員不可以僅僅由于感染艾滋病而被解雇,雇員可在其目前工作繼續直到從醫學角度而言不再適合工作。雇主須在不侵害雇員利益的條件下為其提供可替代的工作。
——不受保護的罷工,即參與不符合勞工法規定的罷工系為可被解雇的不當行為。
——勞工法將工會有權協商視為構成集體合約內容的問題,將集體合約定義為注冊工會和雇主組織之間關于相互利益的書面協議,也包括承認協議、代理機構和申訴、懲戒及爭端解決程序。
一旦工會被承認,雇主與工會之間互相具有誠信協商義務,包括相互尊重、協商、保持代表持續性、準時出席會議、推動所提出的建議、考慮他方提出的建議,如不能接受,指出不能接受原因。若一方不誠信協商,另一方無需繼續協商。不誠信協商的一方不可以采取終止談判行動和聲明進入僵局,即無辜一方沒有聲明進入僵局,違約方不可以實施其提議或采取不當勞工行為的勞資行動。
——雇主誠信協商的義務包括公開相關資料,工會可以合理要求查閱相關資料。雇主未被要求公開的資料包括:合法的特權、不能公開為法律或法庭判決所禁止的資料、如若公開會對雇員或雇主造成嚴重傷害的、雇員個人隱私材料(除非雇員同意公開)。
——雇主合法停工或雇員合法罷工前要遵循的程序:遞交爭端至理事會;理事會主席指派調解人在自遞交起30日內通過調解解決爭端;如解決,調解人簽署報告,并將爭端事宜書面報告,爭端各方也簽署;若未解決,調解人須簽署未解決報告。停工或罷工開始前7天必須給予通知。
此外,《勞工法》規定著裝警察只有在罷工發生違反和平或法律的行為尤其是暴力行為時才可干涉。保安可以被雇傭來保護雇主財產并保證雇主經營場所內的人員安全,沒有義務執行勞工法或勞工法庭的判決。
(二)一些具體的勞工和勞資關系規定
—— 正常工作時間:每名雇員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5小時,每連續工作5小時后應休息至少1小時,每周加班不得超過11小時,且加班工資不得低于正常工資的1.25倍。
——公共假日:萊每年有12個公共假日,工人應享受當天帶薪休假,如需加班,雇主應付雙倍工資或倒休一天。
——解雇:不得無故解雇工人。工人被解雇時有權為自己辯護。工作滿一年的工人被解雇時有權領取相當于兩周工資的解聘費,因違法行為而解雇的除外。
——病假:工作滿6個月后,工人可最多享受12天的帶薪病假;工作滿12個月后,除12天帶薪病假外還可享受24天的半薪病假。休病假須有醫療證明。
——產假:女雇員可憑醫療證明休產假6周。除合同規定或自愿,雇主可不付休產假者工資,但不得在此期間解雇該名工人。
——提供交通:凡要求工人在晚8點至早5點間工作,雇主有義務提供交通工具,將其送到距工作地點10公里范圍內離家最近的地方。
——最低工資標準:雇主須至少向雇員支付最低工資。
——聘請外籍人員: 在萊投資的外資企業公司經理及其管理人員可自動獲得萊工作許可,如需特殊技能工人、且萊當地沒有,可雇傭外籍工人,但其必須事先獲得萊勞工及就業部和內政部頒發的工作與居住許可。
(三)目前工資狀況
萊索托勞工及就業部下設工資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由26名成員組成,包括勞工及就業部常秘、勞工及就業部官員、工會領導人和雇主代表等,每年會定期就最低工資標準進行咨詢協商并予以發布實施。
2013年3月,萊公共服務部發布公告,對原有公務員工資薪酬體系進行調整,由12檔114個級別調整為13檔81個級別,工資增長了9%甚至81%。萊政府于4月1日起實施該公務員工資調整計劃。
萊勞工部長曾在講話中表示,在萊中資企業對萊促進就業、增加稅收、改善投資環境發揮著積極作用,感謝中國長期以來對萊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的有力幫助,希望進一步加強與中國企業的聯系,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學習中方有益經驗。
(一)我在萊中資企業勞動管理的一些經驗做法
在萊中資企業對當地雇員管理基本按照《勞工法》執行,并在當地有關法律基礎上制定具體切實有效的管理制度,保護我企業和雇員的合法權利與利益。
——雇員選用:收取當地人個人簡歷投檔,根據實際工作需求計劃,選用那些符合要求且自愿遵守規章制度的求職人員,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制度、衛生條例,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提高工作技能。
——求職者需提交的資料:前一個雇主的推薦信或經過認證的工作證明;本人的與職位要求相關的學歷證明;本人身份證明(護照、選民證)復印件;本人簡歷。
——雇員錄用:經過工作要求和資格測試,合格者由企業組織安排到當地醫院體檢或自行體檢,簽訂勞動合同。杜絕非法用工。
——雇員上崗前培訓:上崗前參加入職培訓、安全與健康培訓,雇員本人簽字確認培訓結果。
——雇員合同期:新錄用雇員合同期一般為三個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以完成某項特定的工作為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辦理續簽手續,或不續簽則其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并提前通知雇員。
——建立和保存雇員個人檔案:雇員護照或選民證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勞動合同;基本信息;與雇員工作相關的證書等。
——雇員考勤、休假、工資發放、調動、崗位變更、福利、加班與加薪等:按規定程序進行。
——雇員的獎勵和處罰:獎勵包括精神鼓勵、一次性現金獎勵、工資晉級等。處罰包括警告、停工、工資降級、解雇、責令賠償損失等。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雇員辭職應提前向雇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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