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和國慶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今年的中秋節與國慶節緊連,如果把假期全部用來加班,用人單位應該怎么付加班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節假日安排,今年中秋節正逢新歷9月27日(周日),因此中秋節放假時間為:9月26日(星期六)、9月27日(星期天,法定節假日),共2天;同時也公布了今年國慶節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共7天,10月10日(周六)上班一天,10月11日(周日)照常休息。
眾所周知,一個月平均下來周末一共休息8天,真正上班時間大約22天。如此計算下來,如果在今年的中秋和國慶節加班,這兩個假期的9天時間,可以掙得一個月工資。有網友表示“我要主動申請加班,上完9天班,再請假出去耍個夠,錯峰旅游不再人擠人,心情更愉快。”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3倍工資。”據相關專家介紹,調休的加班應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工資。這9天假期里面,9月27日中秋節,10月1、2、3日這4天是法定假期,應該按照3倍工資算。其余5天就是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雙倍工資算。如果這9天都加班的話,那么最高可以拿到22天的日工資。
以一個月薪60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6000元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即275.9元。今年中秋和國慶,共有4天的法定假期,每天是3倍加班工資,則每天應該不低于827.7元,其余5天則按照公休日加班費的標準計發2倍工資,則每天不低于551.8元。9天下來,這位職工如果9天都上班,可以拿到比一個月工資還高的加班費,即6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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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求職者在參加面試或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向用人單位披露哪些個人信息,法律只作了概括性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就是說,在面試或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求職者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具有告知義務,用人單位享有知情權。
“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信息,這可能因職業性質和工作崗位不同而不盡一致,但主要是指與勞動者任職資格匹配的信息。實踐中,求職者應當如實說明的個人信息,也即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范圍,一般包括:求職者的年齡、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身體狀況,主要為是否患有不適宜從事求職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傳染病等;學歷、職業資格、工作技能;工作經歷、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等。
至于與招聘職位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如婚姻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嗜好、是否單親家庭、與勞動能力無關的生理缺陷等,應屬于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求職者沒有披露義務,用人單位也不能強求,否則就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知情權范圍內的信息,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未如實披露,就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甚至構成欺詐。一旦構成欺詐,勞動者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39條和第86條的規定,具體法律后果包括: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于無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并非所有的隱瞞真相都構成欺詐。只有對那些與勞動合同相關的主要關鍵信息如學歷證明、資格證明、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作虛假說明的,才構成欺詐。而對于與勞動合同沒有直接關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狀況、家屬情況等,一般不宜認定為欺詐,因為這些信息并非工作的實質性要件,并不會影響勞動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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