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意識增強了 還得加強證據意識
一年一度的“3·15”又到了,不知不覺間,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頒布實施兩年了。新消保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加大,無論是網絡購物、維權舉證,還是夸大宣傳、信息保護,都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昨天,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新消保法實施以來,我市法院消費維權案件的審判情況,并公布了典型案例。此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公布了違反新消保法的典型案例。
類型:虛假宣傳
案例1聲稱“持有專利”,其實早已過期失效
2015年3月,康先生在一家網店訂制了男式系帶正裝全鱷魚皮內增高皮鞋5雙,總價31000元。收到商品后,康先生不滿意,要求退貨退款遭拒。康先生起訴,認為網店虛假宣傳,侵犯了他的知情權,構成欺詐,應當“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查明,該網店對這款皮鞋進行宣傳時,采用了“中國唯一專業品牌”“全球每賣10雙內增高鞋,5雙源自某某某”的描述。網店還聲稱自己是“內增高鞋發明人專利持有者”。實際情況是,網店聲稱的專利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而且已經過期失效。
法院一審認定,網店屬于虛假宣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誤導康先生作出了錯誤的決定,構成欺詐,判決被告“退一賠三”。
網店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網店接受康先生的退貨,同時退還貨款,并支付與貨款等額的賠償。
案例2聲稱“面料會呼吸”,這種話不能隨便說
張先生在一家網站購買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網站上宣傳,該T恤使用的是“會呼吸的面料”,質量如何如何有保證。收到貨后張先生才發現,衣服內的吊牌注明的執行標準已過期,洗滌標識與服裝內的洗滌標識不符。張先生覺得自己上當受騙了。
鷺江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介入調查,經調解,商家認識到錯誤,雙方協商,商家賠償張先生4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標明出處,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的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新消保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3倍。
【相關數據】
網購糾紛暴增
去年占總數近一半
自新消保法實施以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民事糾紛案件大量增加。其中,財產損害賠償、產品責任、網絡購物合同、旅游服務合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等糾紛452件;大宗的消費糾紛,主要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也呈現大幅增長的現象,兩年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案件2517件。
隨著越來越多人加入網購大軍,網絡購物糾紛數量激增,作為全國網站數量最多的城市之一的廈門,2010至2013年廈門法院受理網絡購物類糾紛3件,而僅2015年當年,網絡購物糾紛的受案數就達到133件,占當年消費侵權糾紛案件總數(278件)的近一半。
【法官提醒】
維權意識增強了
還得加強證據意識
根據近年來的審判情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友國提醒,雖然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了,但是證據固定意識還須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在遇到糾紛時,經常是只有付款收據,對于糾紛的原因、損害發生的過程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導致案件在調查基礎事實上耗費了大量資源,同時也削弱了原告的訴訟利益。因此,消費者一旦發生糾紛,應盡可能及時報警,防止在與經營者協商過程中失去取證良機,同時自己還可以利用手機的錄音、錄像功能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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