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現“CEO高仿群” 暗藏騙局
5月3日,在北京做生意的侯杰告據記者,他在微信上被“熟人”騙走了15萬元。
侯杰回憶,今年年初,一位生意上來往的朋友,突然在微信上向他借15萬元。因為周邊朋友常會遇到資金周轉問題,他沒多想就給這位“熟人”轉了賬。
“匯了錢對方也沒吱聲,我打電話過去,朋友說根本沒問我借過錢”,但侯杰已經沒有印象是在什么時候通過了行騙者的添加好友驗證,“可能頭像、個人介紹都跟我的朋友一樣,所以也沒多想。”
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此類通過微信添加好友,冒充熟人詐騙的案件呈高發趨勢。網絡安全專家表示,在這類詐騙中,行騙者之所以能夠冒充熟人,信息泄露或是主因。
今年1月22日,北京一公司財務經理張妍看到“老總”凌晨發來的微信好友申請,雖然之前就已添加過一個微信號,但想到領導有兩個手機,可能有單獨指示,于是趕緊加為好友。
剛一通過驗證,張妍就收到“老總”發來的指示,讓她給深圳某貿易公司匯款200萬,還必須馬上就辦。怕耽誤老總生意,張妍沒多想就到銀行匯了款。
錢剛匯出,“老總”又讓匯200萬,心生疑惑的張妍這才戰戰兢兢給老總打電話,結果證實自己遭遇了電信詐騙。張妍迅速報警。
事發上午11時28分,海淀分局雙榆樹派出所民警李享接到了張妍報警后,立即與她取得聯系。李享一方面安撫張妍,一方面讓她凍結錢款。
據記者,他與深圳專門負責凍結詐騙款的民警取得聯系,通過微信消息,得知200萬錢款已經迅速下分了7次,其中少部分錢款已被取走,其余賬戶通過與深圳各支行聯系均已凍結。
在成功結住大部分錢款后,民警又將為張妍開具的證明傳真給深圳警方。最終,200萬中的大部分被追回。
海淀警方表示,此案發生在臨近春節期間,正值詐騙案件高發期。警方同時提示,對于“領導”發出的電話、微信、QQ匯款指令,如果沒有當面核實,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今年2月5日,上海點榮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認證微博“點融網”稱,發現一個由數十位假冒互聯網金融企業CEO組建的微信群,“點融網”創始人郭宇航赫然在列。
就此“點融網”聲明,該微信群與郭宇航及點融網完全無關。此后,多位出現在這個群內的金融界知名人士也辟謠稱,此群里的“自己”是假號。有業內人士分析,這個“CEO高仿群”暗藏欺詐風險,“被拉進這個群后,對方可能會以高回報商業項目為由,誘騙你轉賬”。
廣東某電視臺一位女主持人也向新京報證實,去年12月,有詐騙分子就曾在微信上,冒用自己頭像,組建微信群,向朋友索要紅包。對方甚至打出“決定圣誕節奔赴云南保山市施甸縣貧困山區,看望留守兒童”的名義。
根據網友提供的截圖,該詐騙分子在朋友圈中稱“感謝剛剛臺長以及同事的捐款集資九萬零四百,以及遠方朋友的微信捐款和賬號捐款,一共達123673元”。
此外,今年3月份,上海一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財務主管陳女士被拉入了一個名為“公司高管討論群”的微信群,群里的人員名稱與頭像均與客戶所在單位高管常用的個人信息完全一致,陳女士的“老總”也在群內。
進群后,“老總”特地@了具體經辦財會業務的陳女士,讓她退回之前支付給某公司的76.5萬元保證金。
陳女士深信不疑,立即將76.5萬元劃轉至了“老總”指定的農行賬戶中。
日前據記者確認此事。該筆款項當時已被轉向異地的農行網點。
據記者調查,微信使用者遭遇詐騙主要受兩個漏洞影響。
第一,由于沒有完全實名認證,陌生人可偽裝成熟人的姓名、照片。同時記者還在網上發現一款微信截圖偽裝器,聲稱能把自己圖像變成任何人。
第二,詐騙犯可通過木馬潛伏到微信群聊,熟悉這里的環境和當事人之間對話的語境。然后進行詐騙。
日前,360獵網平臺反詐騙專家劉洋分析,這類微信騙術,前期主要通過了解公司的內部信息,如組織架構,老總信息、財務信息后,進行偽裝,再自己冒充老總微信(將微信設置為老總頭像、名字),加財務要求轉賬或者組建一個假的高管群,讓財務進來后冒充高層來轉賬。
“而其他泄露手段也同樣大量存在如無良商家盜賣,木馬病毒攻擊,釣魚網站詐騙、二手手機泄密和新型黑客技術竊取等。”劉洋說。
北京市公安局網安總隊反詐騙負責人王敏介紹,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掃二維碼時,微信號存在被泄露的風險,此外,很多微信與手機相關聯,嫌疑人通過輸入手機號碼,就可獲得被害人的微信。
就微信頻繁出現的“熟人”詐騙問題,4月28日,記者采訪了微信團隊。
對于如何,防止詐騙犯利用木馬病毒和微信對話修改器來進行詐騙,微信團隊并沒有回復。
在采訪中,微信團隊稱,在微信聊天過程中的多個環節上,他們已經設置了針對用戶的安全提示功能。針對金融詐騙的情況,當對方文字信息中出現“賬號”、“轉賬”、“銀行”等內容時,系統會自動彈出提示“請警惕任何向您獲取或要求您輸入賬號密碼的行為,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及官網連接。”同時,對曾有過金融詐騙舉報的賬號,采取封號處理。
昨日記者在多個微信賬號上模擬了提出轉賬要求的對話,均未出現微信團隊聲稱的提示信息。
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榮認為,在上述案例中,詐騙實施者在微信平臺上,事先通過各種方式獲取受害者上司的頭像、姓名和其他相關資料,由于微信非實名、不能查驗真偽,騙取受害者信任,然后提出緊急打款等要求,這對受害者的迷惑性極強。尋根究底,這是微信的非實名制帶來的安全隱患。
在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榮看來,雖然案件中最大的責任方是實施犯罪的詐取者,以及主觀鑒別力不強造成巨大財務損失的受害者,但作為犯罪實施的平臺——微信也有較大法律責任。微信官方應認識到,其作為數億中國人的主要社交平臺,具有實名認證來幫助用戶免遭財務損失的法律責任。只要微信實施實名認證制度,上述詐騙者就沒有了詐騙空間,上述犯罪就不會發生。
事實上,微信的非實名制與其同時具備的微信支付金融功能,矛盾已越來越大,甚至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產生沖突,《辦法》對實名制提出了具體要求,A類支付機構其實名制比例要達到95%以上,B類也要達到90%以上,而據此前國家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負責人徐豐介紹的信息,到2014年底,微信的真實身份注冊比例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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