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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紡織品進口的海關管理及措施
2008年,隨著美國對我紡織產品數量限制結束。作為紡織品服裝出口美國的企業,了解美國紡織品進口的海關管理及相關措施很有必要。
本文從美國稅則結構、設限紡織品類別、美國海關對中國進口紡織品的管理及相關措施等,為輸美紡織品服裝的企業在美國口岸的順利通關提供參考。
一、美國稅則結構及紡織品設限類別
1、美國稅則結構
美國從1989年開始實施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協調制度》)為基礎的關稅稅則。與所有的協調制度締約國一樣,美國海關的《協調稅則》(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直接采用了《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及其6位數編碼商品表的全部內容。
同時,美國在原有《協調制度》基礎上又增加了本國注釋,為理解商品及其編排結構做出了相應規定和官方解釋;并根據本國需要在《協調制度》6位編碼子目的基礎上增列了4位本國子目,將子目數級擴大到了10位。美國所編著的《協調稅則》第7、8位編碼為稅則子目,供征收關稅使用;同時,根據需要在第7、8位的基礎上增列了第9、10位附加編碼,主要供貿易統計和管制使用。此種供特殊需要使用的協調稅則,我們稱之為《稅則/統計協調目錄》。該目錄通過美國國內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進出口商均能在美國海關的官方網站查詢并下載。美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該批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海關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正)第402節有關估價的條款,這些條款曾在1979年貿易協議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評稅的價值基礎是貨物的交易價值;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特定的二級基礎對進口貨物進行評稅,這些二級價值基礎依次為相同貨物、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
目前,美國超過平均關稅水平三倍以上的高關稅稅目約占總稅目的7%,關稅超過15%的稅目約占總稅目的4%。高關稅和關稅高峰主要體現在紡織品和服裝、皮革、橡膠、陶瓷、鞋類和旅行產品等大類產品,而這些產品是中國出口美國的主要產品。
2、美國紡織品設限類別
美國的設限紡織品原則上包括紗線、織物、服裝及其他紡織制品,其類別代碼為3位編碼,第1位代表纖維組別(“2”字頭表示棉及/或化纖,“3”字開頭表示棉,“4”字開頭表示毛,“6”字開頭表示化纖,“8”字開頭表示絲或除棉以外的其他植物纖維);第2、3位代表貨品項目(貨品項目按照紗線、織物、服裝、其他紡織制品順序編排,X00-X07表示紗線,X10-X29表示織物,X30-X59表示服裝,X60-X99表示其他紡織制品);具體類別號對應的我國紡織品商品編碼及商品名稱可參見商務部網站公布的對美出口紡織品臨時管理商品目錄。
美國在10位編碼的協調稅則目錄上注明了設限紡織品的類別號及其他相關信息,如商品名稱、稅率等。對于進口的紡織品應首先確定其在《協調稅則》上的10編碼,然后依據相應的編碼所對應的設限類別進行管理。美國商務部下設紡織品及服裝辦公室(Offic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OTEXA)主要負責紡織品進出口及配額管理工作,其設立的紡織品設限類別與美國海關《協調稅則》目錄上的10位商品編碼相對應,每一類別號均對應一系列的商品編碼。
二、美國海關紡織品進口管理及相關措施
1、進口紡織品通關作業
對于進口的紡織品,美國海關采用的是ELVIS電子系統,即Electronic visa information system(電子通關信息系統),它是美國海關實現對紡織品配額證件及相關數據管理的系統。該系統與加入這一系統的紡織品出口國聯網,以傳輸經出口國認證的紡織品出口單證,包括出口紡織品配額類別、數量以及企業相關信息等。通過該系統可以實現美國與相關紡織品出口國對配額的雙向管理,減小不守誠信企業的商品瞞騙風險。紡織品出口國在應用這一系統時,出口商應需準備紙面單證以便備查,但其最終將過渡到無紙化的貿易管理。目前加盟美國這一系統的國家共有15個,多為紡織品出口國;除我國之外,還包括韓國、越南、泰國、孟加拉、菲律賓、新加坡等。
2、美國海關紡織品進口管理
美國海關法中“進口”是指裝載進口貨物的船只到達美國進口港后,將該貨物卸下船。為辦理正式報關手續,進口商必須取得一個進口商身份證明號碼。這個身份證明號碼必須標在進口報關單證上,報關單證通常由貨物放行地海關歸檔。進口商除了要向海關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單證外,還應提供進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及特殊的海關發票。美國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查驗與放行一般選擇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商品,以確定進口貨物是否屬于必須持有原產國標記,并查驗其是否與單證描述相符等。
根據2005年11月8日,中國商務部部長薄熙來與美國貿易談判代表波特曼在倫敦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諒解備忘錄》的有關協議內容,就協議涉及紡織品的數量及時間日程達成了妥協。在此協議中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21種紡織品實行了階段性的數量控制,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分3個階段,具體內容可見“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84號輸美紡織品管理公告”。對于輸美設限紡織品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對美出口,中國海關可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屬于法定檢驗目錄的紡織品,中國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邊境貨物通關單》辦理相關驗放手續。若美國海關提出要求,進口商還必須提供中方簽發的《輸美紡織品原產地證》。
美國方面對紡織品特別是服裝的分類非常比較細致和具體。從2005年中美雙方簽署的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分類來看,我國對外公布的是21種產品,而美方公布的中美協議則涵蓋了34種產品。從美方公布的產品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在21種產品的基礎上又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如將棉質針織襯衫進一步分為男式、女式。照這種做法,美方將協議中的9種產品進一步細分為2個子類別;2種產品又各進一步細分為3個子類別;這樣就通過細分又多出了13種類別。美方對外宣稱協議包括34個類別,實際上,這與其海關管理和統計的規則是不相符的。在中美談判過程中,雙方一直是圍繞21種產品展開,并沒有34類的概念,最終雙方達成的協議也明確為21種產品,今后實施的管理也是針對這21種產品展開的。美國通過細化分類來達到控制進口的手段,須引起出口企業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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