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計劃上市引關注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體育),廣大普通老百姓耳熟能詳細,其商標主形象是美國籃球明星喬丹躍起扣籃,在中國龐大的農村市場以廉價運動鞋的形象占據了相當大的市場,2010年銷售收入達29.1億元。然而,喬丹體育在品牌商標設計上徹頭徹尾做到“拿來主義”,左抄“MICHAEL JORDAN”右抄“converse”,練足了抄襲模仿的山寨功夫。限于國情,洋“李逵”未必會到中國來打“李鬼”,但這回“李鬼”公司是決定徹底地到證券市場來丟臉了——該公司謀求IPO上市審核將于本月25日過會。一時之間,國內投資者輿情議論沸沸:“李鬼”公司在中國股市上市,典型的不要臉式地圈錢,創辦人傍名牌、搭便車的心態是司馬昭之心,還要上主板,不顧國際影響了?
“喬丹父子”躺著中槍 同被搶注
首先,令市場疑惑的是喬丹體育與美國籃球巨星Michael Jordan到底是什么關系?與耐克公司旗下的air jordan品牌又有什么關聯?會不會始終面臨被耐克公司起訴商標侵權的風險?喬丹體育在招股申報稿中用了很大的篇幅辯解這個問題,指“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BA球星“邁克爾o 喬丹”不存在對應關系。針對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標,喬丹體育稱與其品牌差異度大、辨識度明顯,且公司的“喬丹”系列商標在國內注冊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注冊均處于駁回復審狀態,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Jordan”作為外國人姓氏確實不具特定性,翻譯成“喬丹”也可以指向很多人。但在喬丹體育的申報稿中卻出現了令人不解的“巧合”。公司申報稿164、168頁其它注冊商標欄出現“杰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注冊這樣明顯具有特定指向的商標意味什么呢?而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o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的中文譯名正是“杰弗里o喬丹”和“馬庫斯o喬丹”。不知喬丹體育如何解釋這一“巧合”?與“Jordan”的曖昧意猶未盡,名人之后也被山寨一番。喬丹體育與NBA的“結緣”還不止于此,它的關聯公司中有一家干脆直接命名為“湖人隊體育”。{page_break}
與匡威爭“五角星” 或將面臨侵權起訴
除了“Jordan”之外,喬丹體育與耐克公司在商標權上徹底較上了勁。耐克的全資子公司匡威與喬丹體育在“五角星”商標權上的爭訟也是曠日持久。由于質疑喬丹體育注冊的第3848785號圖形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將喬丹體育告到國家商標局,要求裁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至此,喬丹開始了與匡威一場圍繞“五角星”圖形長達5年的商標權爭斗戰。
喬丹體育的3848785號商標是在2003年12月17日申請注冊的,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而匡威公司的“五角星”商標則是在2003年7月7日取得中國的商標注冊證。雙方第一次交鋒在2010年2月24日揭曉,匡威申訴失敗隨后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在復審中,匡威認為其“converse及星圖形”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已在全球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中國廣為知曉,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而喬丹注冊的商標與匡威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喬丹商標構成了對匡威商標的復制和模仿,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日前,喬丹體育收到了國家商評委寄來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圍繞“五角星”圖形的商標爭斗戰,喬丹體育暫時獲勝。按照程序,匡威如不服該裁定,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訴。
據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3848785號商標的異議復審于2011年10月20日完成。不過,喬丹體育的招股申報稿中并沒有提到這一商標異議復審進程,也沒有提示仍可能面臨匡威公司侵權訴訟的風險。{page_break}
對該公司的上市,業內專家也持否定態度:
1、模仿可能是很多企業創業初期必經的一個過程或階段,但不能以此作為抵制創新或不去創新的借口。山寨和盜版短期內對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是雙重收益的,但長期來看,最終損害的是企業自身和民族的利益,喪失的是該產業內真正意義上民族品牌發展的機會。至少從其招股書披露的100多項商標來看,是認準了用JORDAN這個系列品牌走下去的決心,試問,姓名商標是否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權?該行為是否得到了喬丹本人的許可?
2、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切創新的基礎,如果對于正版沒有這類保護或保護意識,大家都想著盜版或者山寨,即使正版也沒有創新的動力(即使從市場化角度來說亦是如此,最終會蠶食其應得的利潤甚至導致虧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板呼之欲出的今天,不能只考慮國內擺平,不顧國際影響,那絕對是狹隘的,有害的。舉個例子,微軟(微博)的正版系統賣50可能還是虧本的,而盜版賣5塊還是有錢賺的(因為盜版除了侵權,并不需要付出額外的諸如研發、設計、產品推廣等成本),但如果正版的產品沒落了,盜版的又可以盜誰的版呢?所以盜版雖可逞一時之快,無論對生產者還是消費者而言,短期都可獲利,但長遠來看,犧牲的是產品不斷發展的源動力,帶來的是產品創新的惰性甚至停滯。
3、創新再舉個例子,iPhone4價格雖高,但其和很多智能機的價格差體現的不僅是硬件,更重要的是軟件,是設計,是模式,app store,認真玩過的應該都知道這點,包括nokia在內的很多廠商都想仿他的模式,有成功的嗎?有能超越他的么?所以若非原創,做的再好,也只是山寨而已,而山寨的東西也只能賣山寨的價格。
4、上市公司是產業內各方面比較優秀的公司,有一定的示范和代表作用。如果只考慮盈利能力,不考慮社會影響、輿論導向、社會責任、企業誠信等方面,那么其示范和代表作用從何體現?再者,所謂盈利能力應為可持續的盈利能力,這種如果真存在侵權行為的公司,未來盈利的可持續性如何保證或能保證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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