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腳步聲,并非離我們越來越近
■從剛剛閉幕的兩會上諸多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到現實生活中普通百姓的熱議,不論站在哪個角度,基于怎樣的背景,物業稅都是一個繞不開、躲不過的重要話題。
■在今天的中國人眼中,難產的物業稅,或許已經成為本世紀以來最大的經濟之謎。這個謎底,只能從物業稅七年難產之路的追溯中去嘗試揭開。
盡管社會上不時地有關于開征物業稅的種種傳聞,但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在過去七年之中一再經歷此類信息浸泡的人,卻日漸清晰地看到了一個基本事實:物業稅的腳步聲,并非離我們越來越近。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有越來越遠之嫌。
回想起來,物業稅距離我們最近的時候,應當算是2003年10月。那時,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剛剛將開征物業稅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此后不久,作為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開征物業稅又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在媒體的輪番炒作和社會大眾的一片矚目之中,曾有那么一段時間,物業稅好似山雨欲來風滿樓,大有一觸即發之勢。然而,經過了一番“干打雷、不下雨”的磨礪之后,物業稅便被推上了霧里看花之路。而且,越往前走,其開征之路就越是霧氣重重。
七年走下來,一位當年參與這份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文件起草的著名經濟學家發出了這樣的感慨:沒想到被寄予厚望、曾以為很快即可實施的物業稅會如此難產。
從剛剛閉幕的兩會上諸多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到現實生活中普通百姓的熱議,不論站在哪個角度,基于怎樣的背景,物業稅都是一個繞不開、躲不過的重要話題。在今天的中國人眼中,難產的物業稅,或許已經成為本世紀以來最大的經濟之謎。
這個謎底,只能從物業稅七年難產之路的追溯中去嘗試揭開。
最初,物業稅是被當作抑制房地產市場價格過快上漲的一種手段而進入人們視野的。但果真依此操作起來,人們很快便發現,一方面,房地產價格的形成,發生在流通領域。讓位于財產保有環節的物業稅去抑制位于流通領域的房地產價格,畢竟路途遙遠,傳遞渠道曲折。而且,要付出較高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在現實中國的稅制體系中,本身即設有在流轉環節征收、作為房地產價格的構成部分,并可由此對房地產價格施加直接影響的稅種,如營業稅。讓設在流轉環節的稅種去抑制同樣位于流通領域中的房地產價格,不僅傳遞渠道直接,而且,操作方便,成本較低。于是,便有了在二手房交易環節加征營業稅等舉措的陸續出臺。既可找到可替代的手段操用且有著上述的種種比較優勢,開征物業稅的意義自然要被相應淡化,從而也就有了將其暫時擱置起來的理由。
與此同時,也流行著另一種關于開征物業稅目的的解釋。這就是給地方政府尋找主體稅種,讓地方政府擁有可歸其專享的基本稅收來源。這一說法,確實很能打動人心,特別是能獲得各級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員的支持。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一旦著手去做,其絆腳的因素便一個個冒了出來。比如,在今天的世界上,舉凡實行單一制的國度,幾乎都不會給予地方政府稅收立法權。失掉稅收立法權的依托,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設置便難以獲得足夠的支持。又如,在今天的中國,有關財政體制安排的指導原則,已經悄然由“財權與事權相匹配”調整為“財力與事權相匹配”。“財權”與“財力”,一字之變,含義深遠。這意味著,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分配關系的協調,要更多地通過“錢”而非“權”加以實現。或者說,各種轉移支付已經被當作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徑。這也使地方主體稅種設置之事難以成為重要的關注點。
上述兩個方面的情形告訴我們,開征的目標定位不清,或許是物業稅難產的謎底之一。
進一步看,即便開征物業稅的定位準確了,清楚了,也還是要遇到新的不易跨越的障礙。
立刻可以舉出的例子,至少有如下兩個。
開征物業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擁有房產或房地產的居民個人要由不繳稅改為繳稅了,其所承擔的稅負水平要因此而上升了,他們對開征物業稅所抱的態度可想而知。在現實生活中,擁有房產或房地產的人又往往較之不擁有房產或房地產的人,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可能或潛在的納稅人的利益傾向,顯然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有關物業稅問題的抉擇。
按理說,地方政府應當是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獲益者和支持者。但是,根據既有的設計原則,物業稅的開征肯定要與土地出讓金制度的規范連在一起。作為近些年來地方政府的一個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土地出讓金收入的動向與地方政府甚至地方政府官員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開征物業稅與規范土地出讓金將分別給他們帶來怎樣的利益得失,兩者孰大孰小,在未來方向不確定的條件下,也使得地方政府疑慮重重,始終形不成開征物業稅的推力或動力。
也就是說,既得利益格局的阻礙,或許是物業稅難產的謎底之二。
作為以居民個人擁有的房產或房地產為征收對象的稅,物業稅既屬于直接稅,又要深入到財產存量層面征收,這無疑對現實中國的稅收征管機制提出了嚴峻挑戰。現實中國的稅收征管機制,盡管這些年進步很大,但從總體而言,還尚停留于“間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即是說,它主要適應的是間接稅的征收,并且,是在國民經濟循環所形成的諸種要素收入的流動中,選擇特定環節截取部分收入流量的辦法來征收的。既不適于征收直接稅,又難以跳出流量而深入到財產的存量環節,讓具有如此特征的稅收征管機制去完成征收物業稅的任務,當然會力不從心。問題在于,如不能獲得來自稅收征收機關的強力支持和高度認可,物業稅的開征也只能是紙上談兵。
這又啟示我們,現實稅收征管機制的不適應性,是物業稅難產的謎底之三。
可能還會有其他方面的謎底,但在筆者的視野之內,上述三條或許是最重要的。將這些謎底或矛盾擺出來,其初衷,當然不是要削弱我們開征物業稅的決心或借此拖延物業稅的開征時間表,而是要以此為突破口,在圈定矛盾焦點或癥結所在的基礎上,集中優勢兵力,盡快打一場圍剿上述種種難題的殲滅戰。本文的出發點和歸宿,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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