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朝陽區李小姐問:我是1999年6月本科畢業留京工作的,戶口落在一民營企業的集體戶中(但戶口非工作單位解決),2001年2月,我申請辭職準備考研,單位批準,于是我想把檔案放在人才服務中心,但人才服務中心說不收辭職人員的檔案,應放街道。那幺,為什幺不收辭職人員?像我這樣無固定居所的租房人員,又該歸哪個街道管?放街道對我的“三險”、公積金、工齡等有何影響?
此外,雖然我的戶口在北京,但我的身份證是外地的,拿此身份證能否辦理存盤手續?
另外,工作期間,單位簽的是“準員工合同”,1999年7月工作至今都沒給我轉正,那幺,一直雇傭卻不給正式員工轉正是否合法?這種“準員工”制度是不是變相的“見習期”?
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朋友遇到的問題在留京工作的人才中有普遍性。此類問題,少部分是由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而更多的是由地方性規章、國家政策來規范。國家政策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紅頭文件。這類文件通常是不在報紙上公開發表的,所以遇到此類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在所難免。
戶口:人戶分離,趨利避弊
在留京的畢業生中,如果是由有進京指針的單位安排就業的,通常該畢業生的戶口回落在單位的集體戶中,但如果畢業生放棄讓單位安排就業,則畢業生只能與單位協商解決落戶問題。因為按照國家戶籍管理的規定,落戶的前提是有住房,無論是個人所有的,還是以個人名義合法承租的均可。鑒于這位朋友的情況,我建議你與原來的單位協商,在沒有新的單位接納之前,戶口仍留在原單位集體戶中。
檔案:續存轉放看仔細
目前,個人檔案除了由工作單位接收、保管外,人事部門下設的各級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勞動部門批準開辦的職介機構及街道(鎮)勞動部門都具有檔案的接受、登記、管理職能。
實踐中,無論是人才還是職介機構都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辦理檔案的接收、登記及管理工作。這兩個機構同時還可以辦理社會保險事宜。檔案關系在職介機構個人委托存盤的,存盤期間未辦理續存手續的,其檔案由職介機構轉往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部門。
個人與用人單位中斷勞動關系后即成為我們通稱的失業人員,包括自愿失業與非自愿失業。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須在15日內到失業人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辦理檔案的移交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手續的,依照《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由市、區、縣勞動局責令其立即改正,每逾期一天,處10元罰款,直至辦理移交手續為止。
合同和保險:前因后果別含糊
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無論冠以何種名稱,諸如:臨時用工合同、準員工合同等等,都是勞動合同,都受《勞動法》調整。在《勞動法》中,沒有準員工與員工的差別,也沒有臨時用工與正式工的差別。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同等的,具體涉及到工資、崗位、合同期限,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既然沒有了差別,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個人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雖然沒有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個人交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個人辦理社會保險,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個人簽了勞動合同,但不讓個人持有,或者故意拖延不與個人簽署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個人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一級勞動行政監察部門舉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身份證:“新”“舊” 隨戶籍,換領須及時
按照《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公民單位戶口所在地發生變更時,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取新的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換取身份證手續后的3個月內發給新的身份證,所以在遷入地辦理落戶的同時,應當辦理換取身份證的手續。這位朋友無論是因為什幺原因造成的戶口與身份證不一致,均應盡早去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機關換取新的居民身份證,否則,時間拖得越長,越會給問題的解決增加難度。
見習轉正:天經地義
按照國家人事部門的相關政策,對國家計劃內統招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都規定了見習期,這是我國人事干部制度中的一項規定。對見習期滿,符合轉正條件的,履行必要手續后予以轉正,成為干部。當畢業生就業的單位與提供留京指針的不是同一單位時,就業的單位往往容易忽略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問題,所以這就需要畢業生本人在見習期滿后及時找就業單位或存放檔案的單位,辦理必要手續后轉正。
在我國的人事管理制度中,許多計劃經濟下的人事管理模式仍在延用,在此我們不過多地加以評判,但有一點,作為留京的畢業生,適當了解一些人事方面的國家政策,對維護個人的權益是有幫助的。與其事后煩惱,不如事前明了,在人事爭議尚未納入司法程序的今天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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