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認證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像盧森堡提出申請,其 E-Mark 標志為 E13/e13。
適用產品之范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何謂E/e Mark認證?
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有安全認證的要求﹐具體體現為 E標志和e標志認證.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無論是E標志或e標志認證﹐首先產品要通過測試﹐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也要至少達到ISO9000標準的要求﹒本公司可為生產企業提供認證前的標準輔導﹐樣品部分預測﹐大大提高了通過率﹒我們高效﹐快捷﹐專業的服務﹐不僅僅是為您取得認證﹐還包括以后的廠檢輔導﹐標準更新﹐證書更新﹐出貨檢查等方面﹐以保證 貴公司產品在歐洲受到普遍的認可﹒
E/e 標志測試及認證程序如下:
1、 前期咨詢
2、 接收申請
3、 廠商簽約并準備技術資料
4、 進行測試
5、 首次申請需作工廠檢查
(已經獲得歐盟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 ISO9000等質量體系證書的廠商原則上不必作工廠檢查)
6、 測試報告及廠商技術資料送審
7、 歐洲國家交通部門發證
(發證機構可能對認證產品生產企業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蹤廠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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