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之爭:行政裁決還是司法訴訟?
商標使用的正當合理、過錯、公平、誠信和混淆等5個方面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所必須考慮的因素。目前,中國對于行政職權。
那么,哪些商標侵權案件法院應受理,哪些不該受理而應先去商標局裁決?
注冊商標不依法使用,法院可直接受理。早在三年前,曾經轟動一時的博內特里公司訴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法院通過審理認定被告梅蒸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將自己的“梅蒸”注冊商標拆分成“Meizheng”拼音字母與花瓣圖形,并與“夢特嬌·梅蒸”標志一道使用,不是依法使用“梅蒸”注冊商標,故該案不存在該商標的授權爭議,無需先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司法界人士認為,并非所有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法院都不能直接受理。如被告未依法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法院依然可以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條司法解釋所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被告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式樣使用在非商標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二是雖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但自行改變了商標的外觀特征或式樣,包括拆分使用;三是將自己的多個注冊商標不當疊加或組合使用。
另一種使用方式,則是被告雖擁有多個注冊商標,但其將多個注冊商標疊加組合使用,并通過文字處理,弱化或淡化部分文字,突出其他文字,從而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產生沖突,造成混淆。如某被告擁有“王宮”、“朝臣”兩個注冊商標,但其在葡萄酒上豎排并列該兩商標,并淡化“宮”、“臣”兩字,突出“王”、“朝”兩字時,就可能與他人在葡萄酒上的“王朝”注冊商標產生沖突,從而構成商標侵權。被告組合使用后產生的一個整體標志也可以視為是未注冊商標,從而不受最高法院批復的限制。被告雖然使用自己的商標,但實質是一種濫用商標權的使用行為。{page_break}
注冊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之間的權利沖突,應通過司法訴訟解決。蘇北一家酒廠開發一種60度烈性白酒,在東北和新疆擁有很好市場。為了進一步拓展市場,以他人畫的“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作為白酒商標進行了注冊,生產的白酒有了較好的銷量。后“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的作者向法提起訴訟,認為這家酒廠擅自將其美術作品注冊為商標并在生產的白酒上使用,侵犯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商標雖經合法注冊,但在經銷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權。故判令其停止使用“水滸一百單八將”系列圖,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判決生效后,原告持法院判決書到商標評審委申請撤銷了被告的商標,該案的裁判依據即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原告享有在先權利著作權,應當給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項規定的理由在于: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的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范圍。并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沖突可能需要“三審”,即商標評審委“一審”、司法兩審才能解決,由此可能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影響權利救濟的效率。因此,在解決注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沖突時,應實行司法程序優先原則。
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沖突,應通過行政裁決途徑解決。這是一起典型的注冊商標沖突紛爭案例。在原告某糖果廠訴被告某食品廠商標侵權一案中,原告在某固體飼料上注冊了“樂”字牌商標,后被告在“果子晶、果子粉、乳酸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桑”字牌商標。兩商標相近似。原告糖果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食品廠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告知原告先行經行政撤銷程序,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樂”字牌商標與被告“桑”字牌商標均獲商標注冊,應由當事人首先提請行政裁決部門解決商標權利沖突問題,然后再可向法院請求處理侵權糾紛。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法院不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主要是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此類案件適用行政前置程序,當事人應當首先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這樣的規定首先考慮到的是商標注冊采取全國統一集中授權制度,采取行政前置程序是為了維護此種集中授權體系。其次發生沖突后,現行商標法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程序和途徑,規定了注冊商標不當的撤銷程序。在先權利人如認為注冊不當,可到商標評審委申請撤銷在后商標,然后再到法院請求民事救濟。再次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屬于商標行政裁決機構專業范圍,商標評審委員會有豐富的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知識對此類沖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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