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知識: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將本科目改為“1122 應收保費”科目,并按照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金融)應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可將本科目改為“1124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并按照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采用遞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協議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一)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準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理。
(二)接受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將債權轉為投資,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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