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違反環保規章等從事經營活動最高可罰15萬
“草案將違法經營額作為罰款限額的基數,而違法經營額有時難以計算,操作上存在一定難度。”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說,修改稿取消了此前的草案中罰款限額與“職工的年均工資”“違法經營額”相掛鉤的內容,而是直接明確罰款金額。
《決定》(草案修改稿)明確,對公民違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從事經營活動的,設定罰款不超過5萬元。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這些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從事經營活動的,設定罰款不超過15萬元。對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設定罰款不超過3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罰款不超過10萬元。
對違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公民,設定罰款不超過5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罰款不超過3萬元,可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設定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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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岐山縣檢察院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積極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以檢務督察為抓手,切實推進制度規范的落實,有效促進了“四風”問題的整治。
一是規范公務接待制度。規范公務接待審批流程,由接待部門填寫審批單,交辦公室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嚴格接待用餐標準,煙酒不上桌,取消對外酒店簽單,一律實行“廉政灶”就餐。
二是嚴格公車管理制度。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監察室實時監督。車輛外出辦公采用登記制度,明確用車人員、用車時間和用車區域,憑主管人員批準的派車單至辦公室領取鑰匙,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三是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所有辦公辦案費用經由財務人員專人審核、部門領導與院領導層層把關審批后據實報銷,不得違反規定發放節日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
四是制定“四項”考核制度。推行每日考勤登記上下班和有事請銷假制,每月對考勤結果通報。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并分解至個人,年底進行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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