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公平競爭 維護外貿秩序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加入世貿組織后,為與國際貿易規則接軌,我國修改了《對外貿易法》,放開進出口經營權,外經貿主管部門隨之逐步取消了大量的行政審批權,市場經營主體的活力被充分釋放,造就了中國全球最大貨物貿易國的地位。應該說,中國政府在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上做了大量工作,但與此同時,政府的市場監管卻沒有配套跟上,商會、協會等中介組織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約手段。因此,不少企業鉆政策漏洞,追求眼前利益,不顧長遠發展,低價競爭,更有部分企業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甚至實施詐騙犯罪。地方政府為追求GDP增長,實施地方貿易保護政策,并采取為本地企業提供低價生產要素或給予出口補貼等鼓勵出口措施,某種程度上營造了不公平競爭環境。這造成了我國外貿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國際上很多正規進口商與進口制造商對此強烈反感和不滿,不僅惡化了我國出口企業在國外市場的經營環境,也對我國出口產品的信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生產和貿易經營主體采用不正當競爭和商業欺詐等方式謀取利益,而我國業務主管部門卻對此類行為缺乏有效手段進行規范、整頓和懲治。簡而言之,外貿市場秩序問題根源于對外貿易管理體制改革的“破而未立”。因此,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稱《決定》)的精神,深化改革,仍應進一步“破”,破得徹底。即“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但《決定》同樣要求“立”,立得完善。就要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推進市場秩序監管“復位”
《決定》明確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
過去,我國是“政府干預管理模式”。通過政府對市場經營主體進入市場的審批和登記的方式,嚴把準入關,并適時采用經濟、行政和政策手段對市場的發展進行引導、調控。
現在,我們要走向“市場監管模式”,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市場現狀等,合理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按產品、地域等逐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從計劃、行政手段為主轉向經濟、法律手段為主,從直接控制為主轉向間接控制為主,從事前準入走向事后監管。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就是要界定政府市場監管的內容和邊界。目前我國政府在經濟活動中仍然存在大量“越位”管理,但同時市場監管體系卻出現缺位,具體體現為法律體系的缺位、政府監管職能的缺位和中介性組織的缺位。因此在下一步改革中應著力推進政府市場監管的“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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