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檔案局發出區直機關第一份電子公文
記者昨日從自治區檔案局了解到,近日,該局印發的文件《自治區直屬機關檔案存量數字化增量電子化情況通報》沒有經過抄信封、裝信封、糊信封、寄信封的流程,而是通過自治區電子公文交換系統,經鼠標輕輕點擊,發送到區直機關,這是我區發出的區直機關第一份電子公文。
今年7月初,自治區政府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啟動區直機關的電子公文立體交換,意味著區直機關的公文交換可以通過網絡完成。
為了配合做好該項工作,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信息中心提前告知自治區檔案局信息處,在立體交換開通之時,自治區檔案局發出了區直機關第一份電子公文。
目前,電子公文交換系統立體交換業務還在試運行,系統正式運行后,政府機關間的文件交換將取消紙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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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引誘老人多次給其借錢,田某某還主動要求給老人寫借條,并在借條中寫入利息,利息從50%-800%不等。76歲的老人王某某就給田某某“借錢”高達44.75萬元,甚至在自己的養老錢借完后,又向自己的朋友親人借錢再借給田某某。2013年4月,老人王某某終于在家人的勸說下,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2010年5月-2013年4月期間,田某某共向22位老人“借錢”,借條金額高達112萬元,查證屬實的金額達82.23萬元。
檢察官說法:本案審查過程中,田某某一再聲稱自己只是借錢并非詐騙,區分詐騙罪與民事借貸行為的關鍵因素在于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本案中,田某某為騙取借款而寫的欠條、允諾的利息盡管表面上存在,但僅僅是一種手段,旨在令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是實現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目的的手段。而實際上田某某并未償還能力,且所得錢財多被用于賭博揮霍,故此,田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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