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勞務派遣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責任研究
近期,黨中央召開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深化改革,做了全面部署,結構調整、資源重新配置全面開展,經濟市場轉型打來的矛盾問題將會更加突出,尤其是會對人力資源市場將帶來很大沖擊化,人力資源配置、用工形式等方面將會重新調整。因此,破解企業責任規則在勞務派遣適用中存在的難題將顯得越來越重要。本文從法律關系出發,分析現階段勞務派遣所存在的問題,并結合我國現行立法和實踐加以分析,以期完善我國勞務派遣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責任制度。
一、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概述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然后按照用工企業需求,將符合要求的勞動者外派到用工企業,并向用工企業收取相關費用的經營行為。勞務派遣是一種不同于標準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其構成要素上包含了三方主體即被派遣勞動者、派遣企業、用工企業。在法律關系上則體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企業通過訂立勞動合同而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企業有權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受領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派遣企業與用工企業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形成民事合同關系。因此,勞務派遣割裂了傳統勞動關系中“雇傭與使用”的直接聯系,這是勞務派遣與傳統勞動關系在本質上的不同之處。
(一)、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關系(雇傭契約,雇傭關系)
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雇傭契約,雇傭關系,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派遣企業目的只在于用人,不在于用工;只在于對勞動者人力管理,不在于對勞動者用工方式、安全生產等承擔責任和義務;只在于從用工企業賺取用工費用,不在于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等承擔責任和義務。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關系包含于普通勞動關系之中,具有普通勞動關系的屬性,深深打下了人身屬性的烙印,因此,決定了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關系的長期性,勞動者不被派遣期間,派遣企業支付給勞動者最低工資的保障性。這種法律關系是我國當下新興的一種勞動關系,派遣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一些權利、義務,我國勞動法規對定的不夠具體明確,在兩者之間往往出現一些勞動糾紛,隨著這種法律關系實踐的不斷深入、滲透,這種矛盾更加尖銳復雜,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和法律工作者通過立法、司法解釋和理論探討來解決、化解矛盾,豐富立法,指導實踐。
(二)、用工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法律關系(勞動契約,勞務使用關系)
用工企業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勞動契約,勞務使用關系,也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筆者認為,用工企業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這種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用工上的臨時性、輔助性、一定量性。在我國現實中,用工企業缺乏對被派遣勞動者的人身等合法利益的保護性,缺乏對被派遣勞動者安全生產監管性,往往造成人身傷害和安全事故。同樣,隨著這種法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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