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是“白用期”
不少剛參加工作的畢業生反映,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卻以試用不合格等為由,將自己辭退,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還有勞動者在應聘時,被用工單位告知,試用期期間管吃飯住宿,但不發工資;有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被認為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從而被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約定先試用一段時間,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這種現象極為普遍。這就涉及到幾個問題:試用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可以分開簽嗎?試用期可以不發工資嗎?試用期的長短可以隨意約定嗎?可以約定多次試用期嗎?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勞動合同僅僅約定了試用期,那么試用期不成立,這個試用期限就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幾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試用期之后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而試用期也并非“免費期”。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也提供了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用工方在試用期內不發工資的做法,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關于試用期的長短和次數,并非可由雙方隨意約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還應該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并且,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為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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