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公文如何分類?
一是根據所起的不同作用劃分,有法規性文件、計劃性文件、指導性文件、陳述性文件、請示答復性文件、溝通情況性文件、宣傳教育性文件、商洽性文件等。
二是根據不同的行文關系劃分,有上行文件、下行文件、平行文件。
三是根據公文制發機關的不同性質劃分,有行政公文、黨務公文、法規公文、外交公文、司法文書、計劃文書、軍事文書。
四是根據文件來源及發出、使用的范圍劃分,有通用公文、專用文件、普發文件、單發文件、收入文件、發出文件、公布文件、內部文件。
五是根據文件的機密性質劃分,有絕密文件、機密文件、秘密文件。
六是根據公文形成的載體形態劃分,有紙質公文、光介質公文和磁介質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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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稿本是指同一公文在撰寫、審核、印制過程中形成的在形式、內容、作用上有所不同的文稿、文本。
文稿主要是指未印刷公文正本之前的稿本,如草稿、修訂稿、討論稿等;文本,是指已印制好的公文的稿本,如正本、副本、修訂本、試行本等。常用的公文稿本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草稿。是公文的原始稿件,供修改、討論、審批用,是原始的非正式文稿。按成熟過程可分為一稿、二稿、三稿……修改稿、討論稿、征求意見稿等,內容未正式確定,不具備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除部分重要的規范性公文外,通常情況下不作為正式公文歸檔保存;
二是定稿。即內容已確定、已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它是文件的標準稿本,是印制正本的標準依據,具備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定稿一經確定,非經法定作者的允許,任何人不得對其隨意修改,否則無效;
三是正本。是根據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內容必須是對定稿的完整再現,并具有標準格式并簽署或蓋章,以標明公文的真實性、權威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是副本。亦稱抄本,是正本的副件或復制本,主要供參閱、備查之用;五是存本。指留存的正本,備工作查考之用;
六是試行本。一些法規性文件,在內容尚不成熟、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之時,先以“試行本”發行并試用;
七是暫行本。是指無法制訂完善的公文時暫時制訂的一種文本,它只在規定的暫行期間具有法定效用。
八是修訂本。是指已發布生效的公文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檢驗,重新予以修正補充后再行發布的文本。修訂本生效之日,即是原文本失效之時。
九是各種文字本。包括國內各少數民族文字本和各種外文文本,必要時須規定標準的文字文本。公文的不同稿本具有不同的法定效用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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