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國際視野和使命擔當,對于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保障了改革開放有序開展,維護了國家安全和正當權益,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當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涉外法律工作在國家法治建設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一)開創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陸續制定了“外資三法”、海關法、商檢法、對外貿易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撐性的涉外法律法規,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規定了專門的涉外條款,為對外開放有序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后,我國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立、改、廢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世貿組織規則的涉外法律體系,支撐了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對外投資、對外援助、口岸、開發區、領事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或法規層級較低,對外貿易、國籍、在華外國人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原則籠統,內外資法律法規不盡統一,一些政策性法規缺乏透明度,都制約著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提出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和涉外法治實施、監督、保障體系,提升對外開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新形勢,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近些年來,外國人員、企業和組織來華快速增長,外商累計來華設立企業超過80萬家,2013年在華常住的外國人近60萬,在華就業的外國人約19萬,入境過夜游客超過5000萬人次,“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業)問題也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在海外的中國公民數量大、增速快、分布廣,2013年我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9818萬人次,境外注冊企業累計超過2.2萬家,累計派出勞務人員近700萬人次,海外留學生160多萬人,涉及的各類利益糾紛、權益保護事件急劇上升。由于相關涉外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對政府和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明確規定,政府提供服務、實施監管、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壓力日益增大。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規,更加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處理各類涉外關系,提高各級政府在開放條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新挑戰,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深,國家安全的內涵比任何時候都豐富,時空領域比任何時候都寬廣,內外因素比任何時候都復雜。一方面,走私、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國犯罪等呈現嚴峻態勢,反恐、海外追贓追逃、打擊洗錢等任務也日益艱巨,跨境執法合作、國際司法協助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國公民和企業在海外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威脅。近10年,我國政府組織實施境外撤離行動10余次,處理公民在境外遭綁架、襲擊案件數百起。但目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領事保護工作主要依賴外交交涉,手段較單一。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制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依靠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為我國企業、公民構筑強大的“安全網”。
(四)擔當國際舞臺的新角色,需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
我國經濟總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對外貿易居世界第一位,雙向投資居世界前列,綜合國力、國際競爭力、國際影響力大幅提高。我國已進入國際重大政治、發展和經貿問題談判的核心圈,在聯合國、二十國集團、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全球治理體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國作為現行國際規則適應者、接受者的角色還沒有根本改變,這與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不相稱。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做國際規則的維護者、建設者,既是維護我國發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環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這就需要按照《決定》部署,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提升國際事務話語權,增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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