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指導性案例明確“追逐競駛”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18日發布第八批指導性案例,以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保障公正司法,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這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六個,包括刑事案例一個,民事案例五個。刑事案例涉及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問題;五個民事案例主要涉及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認定及返還財產、申請執行人變更、委托拍賣以及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等問題。
在指導案例32號中,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張紀偉駕駛無牌改裝本田大功率二輪摩托車,被告人金鑫駕駛套牌改裝雅馬哈大功率二輪摩托車,二人相約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道路“享受大功率摩托車的刺激感”。行駛途中,二人在密集車流中反復并線、曲折穿插、多次闖紅燈、大幅度超速行駛。張紀偉最高行駛速度每小時115公里,金鑫最高行駛速度每小時108公里。
法院認為,刑法規定的“追逐競駛”,一般指行為人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趕行駛的行為。本案中,從主觀駕駛心態上、客觀行為上以及行駛路線看,可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二人駕駛無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裝摩托車速度很快,反復并線、穿插前車、多次闖紅燈,在民警盤查時駕車逃離,且途經城市主干道極易引發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情節惡劣”。
法院判決張紀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金鑫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指導案例能夠統一類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會公眾中倡導自覺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風尚,并警示人們不能將公共道路作為賽車場、競技場,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線。
此外,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旨在明確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效;同時劃分了合同無效后返還財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的界限。這不僅明確了“惡意串通”的具體認定標準,解決了合同無效后如何返還財產問題,而且有利于有效懲治違背誠信、惡意逃債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場經濟秩序。
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債權受讓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無需法院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這統一了裁判方式,明確解決了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問題。
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買受人與拍賣行有關聯關系的情況下,惡意串通導致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拍賣無效。這對于規范法院委托拍賣工作,及時糾正、防控委托拍賣活動中拍賣行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36號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并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范圍。
指導案例37號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即有執行管轄權;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自發現被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之日起算。這解決了涉外執行的管轄爭議問題,確立了涉外案件申請執行期間起算的具體標準。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