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途中車禍身亡 仲裁裁決單位賠償56萬
日前,(湖南 )湘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由某娛樂公司30日內向其工亡職工熊某的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560640元。
2014年7月8日,某娛樂公司收銀員熊某上班途中遭遇車禍,7月2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市人社局認定為因工死亡。因該公司未為熊某參加工傷保險,家屬無法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該公司以熊某因交通肇事死亡,熊某家屬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獲得賠償為由,只同意再支付20萬元。熊某家屬無法接受該公司的賠償方案,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經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熊某是該娛樂公司員工,公司未盡到其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為熊某參加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熊某因工死亡無法享受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該公司支付該筆工亡待遇費用,不能逃避責任。從法律上看,交通肇事賠償是民事侵權法律對被侵權人所得賠償作出的規定,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對工傷職工可享受社會保險利益的規定,二者性質不同,不存在重復賠償問題。最終,市仲裁委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裁決。
在此,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醒用人單位吸取該娛樂公司教訓,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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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是休假的一種,它跟婚假、喪假、產假等法定假相對應。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再結合《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醫療期是企業不得因員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護期間。
進入醫療期,必定是請了病假的。即醫療期本身就是在休病假,醫療期是根據工齡計算的,有期限的不得不雇用的期間。這個期間與勞動者的實際工齡以及在本企業的工齡有關。而病假沒有期限限制,僅需要醫院出具證明就可以。在周師傅與公司的這一糾紛案件中,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周師傅屬于“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可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而周師傅已休了4個月的病假,則屬于病假長于醫療期。
當病假長于醫療期時,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對勞動者超出醫療期的時間,法律也賦予用人單位有條件的合同解除權:其一,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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