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休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無權要求補償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呢?近日,濟寧市任城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依法判決駁回了職工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系濟寧某煤化公司職工。2013年11月,李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2014年1月2日,李某向濟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37700元。仲裁委以李某的支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于當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訴至任城區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根據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不包括此種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無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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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攬工程建設項目后違法轉包、轉包人又分包,分包人干完活卻沒拿到施工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對該債務要負責嗎?近日,臨沭縣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轉包人陳某限期支付分包人楊某工程款71400元及利息,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0年,臨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化肥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后,將工程交給陳某施工,陳某又將該工程的支殼子施工分包給楊某。去年2月,楊某施工完畢,陳某給楊某出具欠條。后楊某多次催要未果,去年底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和建筑公司償還拖欠的施工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建筑公司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陳某,楊某為分包人,也為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作為承包人,建筑公司對上述欠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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