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 內容明確可成勞動關系
邵某是某技術??茖W校學生,現年20周歲,將于今年7月份畢業。去年10月,邵某拿著學校出具的推薦表到某機械公司應聘,被該公司錄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勞動期限、勞動內容以及勞動報酬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邵某一直接照公司的作息時間上班。一個月前,邵某在車間作業時受傷,向公司申請工傷時,卻遭到公司的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邵某尚未畢業,系在校學生,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那么,邵某作為準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底有沒有效呢?
首先,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雖然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規定的適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儉學為目的。這里的勤工儉學是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利用學習空閑時間打工補貼學費、生活費。
本案中,邵某與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且在合同簽訂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時間上班,其目的明顯不屬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
其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均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法律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取得畢業證書、具有相應的學歷并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邵某和某機械公司勞同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脅迫等情況,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以不存在無效問題。
最后,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很明顯,邵某在車間作業時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邵某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邵某在車間作業時受傷構成工傷,如果公司拒絕為邵某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的,邵某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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