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明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公司治理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國內外理論界與實務界至今尚未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認識,目前還難以給“公司治理”準確地下一個內涵的定義。但從公司治理的產生與發展的角度,可從狹義與廣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即通過建立一套制度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它是借助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內部治理。
其目的是保證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損害所有者的利益。這也是本文采用的觀點。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指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即通過建立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內部與外部的制度和機制來協調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它不僅包括以公司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且包括來自企業外部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借助有關制度和機制實施的外部治理,屬于企業內外的利益相關者共同實施的治理。其目的不是僅僅保證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保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的,公司治理不能局限于權力制衡,而必須著眼和確保企業決策的科學化;不僅需要建立完備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內部審計和集團利益是捆在一起的,內部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內部審計受所有者的委托,并站在所有者的立場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內部審計本身就是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獨立于具體操作和管理之外的控制層,直接對最高決策人員負責,對具體操作和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潛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并提出審計建議,以降低內部控制無效而產生的風險。
與此同時,內部審計還幫助企業進行“軟控制”環境的營造,是內部控制過程設計的顧問。從內部審計近年來的發展趨勢看,其職能已由傳統的監督評價拓展為監督評價與咨詢,逐漸由“監督導向型”向“服務導向型”轉變;內部審計的重點由單純的財務審計轉向管理審計和風險審計。內部審計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監督和參謀作用,協助管理人員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各項活動,合理使用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監督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使廣大股東獲得更大的投資回報和經濟利益,是企業經營的最高目標,也是內部審計的中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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