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算作工傷 其工資照常發放
7日迎來今年的“小暑”節氣,標志極端炎熱天氣開始襲來。勞動保障部門提醒,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中暑治療期間用人單位須支付工資及補貼。
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如出現企業拒不支付中暑治療費用、工資等情況,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針對即將出現的“桑拿”天氣,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說,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如果在35攝氏度以上的高溫天氣下工作,可獲得高溫津貼。
相關鏈接:
陳某有倉庫管理的工作經驗,2010年4月1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個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簽。合同內容相同,均約定陳某為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勞務費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后,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陳某的主張。
為什么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仍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從案情可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從2010年4月1日開始,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并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再次,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管管理的一部分,陳某為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個條件,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