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時發生事故找誰負責人?
勞動者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勞動法律法規。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產生的爭議。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碰到一些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在設立公司過程中與勞動者就勞動權益產生了爭議。公司設立過程中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相應責任由誰承擔呢?
問:我和丈夫十多年前就離開家鄉外出打工。前兩年在上海工作認識了一位同鄉老趙。老趙的兒子在上海開了一家包裝材料銷售公司。去年年底,老趙和我們說他兒子公司的產品銷售業績不錯,決定在太倉開一家公司,生產這些包裝材料,自產自銷,要我們找幾個同鄉去幫忙。我和丈夫都覺得不錯,就一起去了太倉工作。丈夫懂點技術,就在車間里負責幾臺機器,我則負責廠區的衛生保潔工作,并給廠里的職工燒兩頓飯。今年年初,我丈夫在工作期間,不小心砸傷了右手,三根手指都骨折了。因為傷得不巧,手背的神經受了傷,右手的功能受到了一定損傷。雖然我們也看了好多醫生,但一直未能痊愈。開始,老板為我們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但后來對我們要求醫療費及生活費的請求就愛理不理的了。我們實在沒有辦法決定去打官司。但打聽下來卻發現太倉的公司根本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我們找到老趙,他卻說太倉的公司是他兒子和其他人一起投資開辦的,工商手續是委托他人辦的,現在公司未正式成立,也沒能力賠付,只能意思意思賠一點,請問我可以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嗎?
答: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遇到此類糾紛,首先要確定自己為之服務的單位是否已經依法設立。如未依法設立,則應確定發起人是誰。發起人如是自然人,因自然人無用工主體資格,此時通常應按無效勞動合同的規定,由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如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則由發起人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同時,對于尚未依法設立的單位非法用工給勞動者造成意外傷害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明確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及標準。
該辦法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雇用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或者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的。非法用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支付治療期間的費用及一次性賠償金。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一次性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以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至16倍的標準支付。你們所服務的太倉公司尚未登記成立,在此期間產生勞動爭議,你們可以以老趙兒子或其開辦的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一旦發現有其他發起人的,亦可以在仲裁或訴訟期間申請追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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