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精神傷害能否納入工傷?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因為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等原因,在工傷認定方面有些滯后。在一些發達國家,判定工傷的基本尺度是看是否與工作或工作崗位有關,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和肉體傷害。
9月初的一天,廣東珠海一名34歲女職工結束病假,本該在當天上班的她,卻在支開家人后自盡。據悉,此前該女工是因加班過度,精神壓力大,產生抑郁而休病假的。其家人為此提出工傷賠償,但至今未獲認定,由此也引發人們廣泛關注:精神傷害能否納入工傷?
該女工丈夫出示的一張醫院診斷書顯示,該女工因工作壓力大,被確診為“抑郁焦慮癥”。其夫說,妻子今年3月份從較輕松的食堂崗調換到生產崗,調崗前加班時間幾乎為零,但在3月調崗后至其因心理出現疾病休假前,每個月最少的加班39小時,多的時候加班61小時,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據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其夫認為,妻子加班時間明顯超過法律標準,使其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精神受到傷害,應屬于工傷。
針對此案,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表示,當事人在家中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定,認定當事人非因公死亡。不過,此案也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因工作引發的精神損害,能否納入工傷?
在我國,像該職工的情況雖然都與工作有關,但受制于現有的條例,難以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現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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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表明:加班不給加班費占35%,帶薪休假則占30%。但另一個數據卻顯示,僅25%的被調查者選擇會去相關部門投訴勞動權益受到侵犯,而75%的被調查者選擇不會投訴。
一位網友表示:老板不想給加班費的辦法可多了。比如我們的老板說,我們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在核算工資時已經把加班費核算到計件工資里邊,因此,“五一”期間加班三天,不再另外支付加班費。工人還能說啥?網友“不是浪子金不換”則表示:“受到非法侵害時,說不生氣、不想投訴是假的。但鑒于投訴、立案、解決的過程漫長,一般人還是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對此,勞動法專家、江三角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陸敬波認為,職工的想法也在情理之中。他分析道,原因不乏有三:其一,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處于弱勢地位,所謂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不想因此被企業“穿小鞋”;其二,加班費數額不大,不值得為此耗費時間和精力;其三,走法律程序不僅時間較長,而且程序復雜,投入產出比不太合算。因此絕大多數勞動者選擇暫時忍氣吞聲,“但是,也有一部分職工選擇秋后算賬,在離職后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也接到過不少這樣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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