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的記賬法
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時,由于該捐贈項目的價值在捐贈日就已經實現,因此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則核算要求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年度終了時,企業應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甲公司屬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0月8日,接受其華僑捐贈現金100000美元,當日匯率為1:8.1,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33%,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810000(100000×8.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2500(810000×25%)
營業外收入——接受現金捐贈 607500
假設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終清算的結果表明,上述接受現金捐贈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02500元。即與原計算應交所得稅267300元的差額為64800元。應作如下調整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4800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現金捐贈 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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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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