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因合伙事務受傷如何處理
楊春華:我與鄭某、王某合伙開辦了一家餐廳。三個月前,因餐廳吸頂燈出現故障,我自行取來梯子維修。不料梯子固定螺絲突然脫落,我倒地受傷,花去9萬余元醫療費用,經鑒定為10級傷殘。由于我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得相應賠償。我要求鄭某、王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給予我工傷待遇,卻遭到拒絕。請問,我的情況能否按工傷處理?
解析:你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你可以要求鄭某與王某兩人從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基本的做法。
一方面,你不屬于工傷保險的主體。雖然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其是針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而《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認定為“勞動者”的要件是必須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你與鄭某、王某之間系合伙關系,各自地位平等,相互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各自的報酬完全來源于彼此共同經營的利潤,餐廳一旦出現虧損,還必須共同承擔債務。
另一方面,鄭某、王某兩人應適當分擔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合伙成員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經營活動中受傷,作為合伙經營的受益人之一,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與之對應,你之所以自行維修吸頂燈,是為了更好地促成合伙利益的實現,而鄭某、王某兩人正是這種利益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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