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還需承擔防護用品折舊費嗎
張某與一家化工廠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在車間從事生產。由于工作中需要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工廠為所有職工購買、發放過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護用品。
不久前,張某在工廠工作不順心,遂向工廠提出辭職,要求解除還有一年到期的勞動合同。工廠雖然同意她的辭職要求,但卻以一套防護用品的正常使用期為3年,而她只干了兩年,該防護用品不得不被浪費為由,要她承擔1/3的折舊費。張某對此表示質疑。
解析:
工廠的理由不能成立,張某無需承擔防護用品折舊費。
一方面,為職工購買防護用品是工廠應盡的法定義務。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法》第54條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也就是說,基于張某這樣的勞動者在工作中需要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會對身體造成傷害,不僅她有權據此要求工廠提供相應的防護用品,而且工廠自身也必須無條件地主動為她提供,所需費用必須從工廠“專項經費”中開支,這筆費用顯然不屬于“損失”,因此工廠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轉嫁于她。
另一方面,工廠無權向她索要補償。《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并未承擔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她提前30日向工廠辭職的行為當屬合法,公司自然也就無權要求她承擔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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