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為受傷職工討回公道
諸暨一名叫陳小江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他在申請認定工傷過程中,用人單位提供了一份他老婆出具的《外傷事由證明承諾書》作為證據(陳妻在該承諾書中承認傷者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以此證明其所受事故傷害并非工傷。
近日,記者從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最近審理終結了這起勞動保障行政確認案,認為陳小江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陳小江是諸暨市山下湖鎮人,事發前在當地一家叫浙江龍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鼎公司)的企業從事打毛孔工作。龍鼎公司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
2014年6月18日14時左右,陳小江在龍鼎公司使用平板車拉五金材料準備送往車床加工時,材料傾翻,致使其被壓,經送諸暨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結論為全身多處受傷。
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諸暨市人社局”)經過相關調查核實后,認為陳小江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龍鼎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諸暨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認定工傷決定。
龍鼎公司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中,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證據:陳小江的老婆馬紅群于事發后第二天,即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外傷事由證明承諾書》,《承諾書》載明本人(即馬紅群)承諾傷者(即陳小江)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龍鼎公司用此證明陳小江所受事故傷害并非是工傷。
對于龍鼎公司提交的《承諾書》這份證據,陳小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紅群表示:承諾書上的“在家”兩字不是馬紅群寫的,其他的字是她寫的,名字是馬紅群簽的,手印是她按的。這張東西是龍鼎公司說要去報社保,所以讓馬紅群簽的,她就簽了。
對此,諸暨法院審理認為,龍鼎公司雖然提供了一份《承諾書》,但其中“在家”二字明顯系事后他人添加,龍鼎公司對此未作合理釋明,且又未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故龍鼎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小江受到的事故傷害系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的。陳小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該院依法判決駁回龍鼎公司的訴訟請求。
龍鼎公司還是不服,堅持以《承諾書》證實陳小江并非是工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工傷認定。
紹興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龍鼎公司員工錢某等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陳小江于2014年6月18日在龍鼎公司車間內拉貨時受到事故傷害并被送往醫院。龍鼎公司提供了由陳小江的老婆馬紅群出具的《承諾書》,以證明陳小江并非是工傷。但該承諾書中本人承諾傷者所受外傷是因“在家自己搬東西砸傷”中“在家”二字明顯系事后他人添加,并在一審庭審時進一步加以證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龍鼎公司未能就此作出合理釋明,也未舉證證明陳小江系因在家受到傷害,故龍鼎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龍鼎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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