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同樣可以享受年休假
只要是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都可以享受年休假,無論是勞務派遣的用工,還是其他何種形式的用工。
2014年3月,趙某與濟南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務派遣合同,隨即被派到濟南某實業公司工作。2015年年底,趙某向實業公司提出要休5天帶薪年假,但被拒絕。2016年3月,趙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終止合同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實業公司支付未休年假5日工資收入的300%,共計36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薄镀髽I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14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p>
本案中,趙某被派遣到某實業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2015年期間應當享受5天的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未休年休假工資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最終,仲裁委裁決某實業公司向趙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資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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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見證過太多的沉重個案后,職能部門是否可以通過法律之外的其他救助機制,來彌補“生死時限”帶來的缺憾?而受害者也不妨嘗試選擇工傷保險以外的醫保、社保等多種渠道,來為自身的權益贏得更多保障。
2015年12月29日,深圳一制鞋工廠的程女士在車間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直至12月31日13時35分被宣布臨床死亡。家屬要求認定工傷,卻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深圳市社保局認為搶救“超過48小時”,不符合規定,因此認定程女士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面對這樣一起悲劇,輿論很容易就得出“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消極結論??扇羰崂碛嘘P法條的行文措辭,以及背后所體現的立法本意,會發現并非如此。關于工傷與工亡待遇的認定,司法判斷與常識判斷之間還存有不少分歧,公眾對此尚存在不少誤讀誤解和認知差異。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傷害來源于工作,是工傷保險的本質特征。依據法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所謂“視同工傷”的表述,意味著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同等享受“工傷待遇”,可見法律對于工傷認定范圍已經比較寬泛。在很多國家,甚至是發達國家,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都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我國當下對于工傷的制度安排,既是為了給“在崗因病致死”的職工提供兜底性的利益保障,也是為了避免進行一次次具體的“個案鑒定”所產生的巨大成本。
試想,如果所有在崗因病致死的職工,都要求企業按照工亡待遇對待,后者很可能不堪重負。有鑒于此,為平衡企業方利益訴求,降低其無限賠付的風險,法律中才有了“48小時內才視同工傷”的限制。只是,這“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因職業病或工作中事故等造成傷害,則不受此時限限制。
就此而言,“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之說并不準確,而程女士之死與工作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家屬敗訴在所難免。法律終究要有界限,視同工傷的“48小時”之限,自然有其合理初衷和相應考量,卻也人為制造了某種倫理困境:若是家屬堅持治療,很可能因“超時”而喪失工亡待遇;若是選擇消極治療,反倒有可能獲得可觀的補償。
對此,有必要認識到,工傷保險不是萬能的,正如有專家強調的“工傷保險的目的不是懲罰和賠償,而是在于讓雇主改變生產條件,讓工傷減少,讓工人少受損傷。” 當見證過太多的沉重個案后,職能部門是否可以通過法律之外的其他救助機制,來彌補“生死時限”帶來的缺憾?而受害者也不妨嘗試選擇工傷保險以外的醫保、社保等多種渠道,來為自身的權益贏得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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