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中極易出現這三種問題要杜絕
目前,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依據的是2012年修訂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同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盡管這兩個文件出臺已經有一段時間,但是執行情況仍參差不齊。常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該具備的要素發生遺漏
《條例》中明確了公文格式18個方面的要素,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每一個要素都有其特定意義,發生遺漏可能會引起一定后果。比如,份號是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作用是加強文件管理和利用,涉密文件如果未標注份號,會直接影響到文件的分發、查對、清退和銷毀。又如,密級應標而未標的情況屢見不鮮,個別單位甚至在直接轉發上級單位涉密文件時漏標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須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二是該調整的要素沒有到位
2012年《條例》修訂時作出不少重要調整,但是至今有些文件仍舊未作調整。比如,我們經常說的“紅頭”也就是發文機關標志,已經被統一為兩種形式:一是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再加上“文件”二字,二是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以xx市委辦公廳為例,前者對應的是“中共xx市委辦公廳文件”,一般是普發性的下行文;后者對應的是“中共xx市委辦公廳”,所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被“一網打盡”。但是工作中,有單位仍在使用發文機關名稱加括號和文種的形式,如“中共……委員會(通知)”“中共……委員會(請示)”。又如,主題詞因為以往存在亂標、濫標現象,無法真正起到提高查找效率的作用,已經被取消,但現在少數文件的版記上依然存在。
三是用法有待進一步準確規范
對于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有些單位落實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比如,標題一般應當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但是字體字號不合規定的情況仍然不少,有的文件甚至在一個標題中出現兩種字號;標題回行需要做到語意完整、排列對稱,但是有的文件卻將諸如“教育實踐活動”“規范性文件”這樣的特定詞語分跨上下兩行,或者是將虛詞作為下一行的第一個字。又如,正文一般應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次用黑體字、第二層次用楷體字、第三和第四層次用仿宋體字標注。但實際工作中字體字號不規范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當多個單位的來文同時呈報時,不規范的頁面會分外顯眼。
其實,格式問題說起來都不復雜,標準早已明確,整改也不困難,關鍵在于是否重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所著的《之江新語》所指出,小事小節是一面鏡子,能夠反映人品,反映作風。公文格式看似簡單,卻也從一個方面反映出辦文部門的工作作風,一旦出錯就會直接影響到各方面對于文件質量的印象、對于發文單位的認可,不利于今后文件執行和工作開展。所以,我們一定要站在作風建設的高度,嚴謹細致、精益求精,抓小抓實、堅持不懈,從嚴把好格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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