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與值班兩者不能混淆
國慶節前夕,身為營業員的林某接到所在公司“國慶節值班通知”,無奈只能在10月1日至3日“值班”3天。林某之后領取了150元的值班費,當時林某就覺得怪了,值班比平常上班還累,卻只換來了150元值班費。他想不通,便與公司經理理論,認為公司該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可經理說:“什么加班費,這是值班,每天就只有50元值班補貼。”林某隨后在網上查閱勞動法律、法規,他認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討回公道。林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足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費。仲裁委受案后進行了開庭前調解。經協商調解,該公司補發了林某的加班費700元。
首先,加班與值班的概念不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并非一個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據。通常認為,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在非工作時間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認定值班與加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其次,加班與值班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加班工資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每天必須按照勞動者日工資的3倍標準另行支付勞動者加班費。那么值班是否應當支付報酬呢?通常認為,雖然勞動者值班沒有生產經營任務,但擔負著單位安全消防、突發事件處理等重要職責,并非擺設,要求其擔當這樣的責任,又不支付其工資報酬,是責與利的嚴重失衡。因此,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支付報酬。目前,法律上對值班報酬或津貼無強制規定,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會比加班待遇低。對值班報酬或津貼,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或有慣例的,可遵照執行。
由此可見,加班與值班兩者不能混淆。本案中,林某是公司的營業員,國慶節期間在本崗位上堅持工作,當然屬于加班,故公司應當按照法定的“三薪”標準支付國慶節期間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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