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補貼是一種福利 單位不給有道理嗎
立冬節氣臨近,不少地方的溫度一降再降,北方有的地方甚至已經開始供暖,隨后北方大部分城市也將逐步進入供暖季,“取暖費和取暖費補貼”也再次躍入大眾視野。取暖費補貼是什么?單位必須發嗎?勞動者討要取暖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對于這些問題,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給大家說一說法律“暖”知識。
“你們單位有沒有發放取暖費?”
“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補助?”
……
冬季取暖補貼,是我國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的一項制度。當時指的是國家政府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冬季發放的一項費用,別的單位職工是沒有的。而且,這個取暖補貼是由單位承擔,即有取暖設備的,給予免交取暖費,沒有取暖設備的,發給補貼,列入成本,由各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造冊。
當時,取暖補貼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對于私營、民辦企業是否給予職工取暖補貼,我國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狀況自己決定。
除此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這就意味著取暖費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逐漸將取暖列為民生問題。在國家尚未出臺統一規定的情況下,目前各個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對于低保戶,特別的困難戶,由政府幫助解決部分取暖問題,給予減免費用等等。并且,為了推進供熱體質改革,轉換居民住宅取暖費補助方式,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給予符合各地政府出臺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我國供熱體質改革,“熱”成為一種商品,供暖走向市場化、商品化,取暖補貼由“暗補”走向“明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取暖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收取取暖費。
哪些人能獲得取暖補貼?每人該獲得多少取暖補貼?對于這些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各省市規定也不相同。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北京市房管局《關于冬季職工宿舍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中規定,在北京享有取暖補貼的主體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職工。
除此之外,對于其他性質的企業或用人單位來說,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這些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取暖補貼”與職工發生糾紛,如果職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自己該項費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補貼,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關于取暖補貼沒有約定,職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取暖補貼,且此類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適用《關于冬季職工宿舍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包含退休、退職職工和在職人員)發生取暖補貼時,該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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