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近日發布。針對惡意搶注商標等問題,《規定》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例,從2002年到2009年,該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而2013年該院受理的一審商標行政案件達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
《規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比如,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實踐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與其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主體,比如近親屬,或者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等來搶注商標。對此,《規定》明確,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規定》明確,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指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是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的,但是由于此類糾紛,特別是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是當事人之間就商標能否授權或者是否應當無效而產生的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其性質更類似于準司法裁決而非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點。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此外,《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決引入了新的事實或者理由,則不適用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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