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傷殘員工維權3年討回16萬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劉云祥進入四川南充一家勞務公司當木工16天便發生了工傷,并從此未再到公司上班。
起初,公司想補助他3個月工資及后續手術費2.35萬元就算完事了。沒想到,他還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由于仲裁、法院認為其工作未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裁判結果均未支持他的請求。
后來,劉云祥又被認定為工傷且達到九級傷殘標準。于是,他要求公司再向其支付傷殘補助等費用??墒?,由于前面的判決,即二倍工資差額案的判決,對他十分不利,這場官司打起來比較被動。不過,在北京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于帆幫助下,他變不利為有利,化被動為主動,經過3年多努力終于在3月17日爭取到166428.67元傷殘補助及解除勞動關系補償等費用。
今年36歲劉云祥是安徽省太和縣人。2013年4月10日,做得一手好木工活兒的他,應聘到在北京搞建筑的這家勞務公司工作。該工地就在豐臺區大紅門派出所附近,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天工資200元。
2013年4月26日,即劉云祥工作16天的時候,他不慎從2米多高的鋼管架子上摔下來,現場的同事趕緊把他送往醫院救治。醫生的診斷結果為:左脛骨骨折,需行內固定術。
2013年5月27日,他辦了出院手續??稍诖饲?天,公司及班組負責人已經與他的妻子簽訂協議書,由公司補助他3個月工資及后期取鋼針醫療費用總計2.35萬元。同時約定,以后發生的任何費用與公司無關。
2014年4月29日,他再次住院接受內固定拆除手術,同年5月5日出院。醫院出具病休證明,休假至2014年7月6日。
2015年4月17日,他被認定為工傷。同年9月29日被確認為職工工傷致殘等級標準9級。劉云祥說自己很倒霉,剛到單位干活半個多月就把腿摔折了,錢沒掙著反落下終身殘疾。受傷本已使他痛苦萬分,可公司給那么一點錢就不管不問了,讓他更加心寒。
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于帆律師說,在這種情況下維權,劉云祥首先要做的是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然后再進行工傷認定,接下來尋求工傷賠償。在勞動關系認定方面,由于有雙方簽訂過一次性工傷處理協議,以此協議為證,勞動關系比較順利地認定下來了。這一步,為他進行工傷認定奠定了基礎。
可是,他到醫院調取病歷時遇到了麻煩。去了兩趟,醫院都不給他。于律師找醫院負責人,并提出不給病歷即去衛生局投訴,這一句話解決了問題。就在這個時候,劉云祥此前提起的二倍工資案件進行得十分艱難。公司稱,由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總共只有16天,因未超過一個月,故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公司這個觀點,不僅得到仲裁的支持,從一審到二審,法官也支持公司的主張。仲裁員和法官的理由是:“劉云祥受傷后未再工作,也就沒有工資,當然就不存在雙倍工資差額了。”“雖然他后來被認定為工傷,但因治療及申請工傷認定期間,他與單位處于非正常用工狀態,故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完全歸責于用人單位?!?/p>
對此,于律師提出,凡工傷都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給付勞動者工資。因此,不存在員工因沒有工資就沒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另外,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能歸結到劉云祥身上。盡管于律師據理力爭,二審法院仍然判決:公司單位無需支付劉云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劉云祥的二倍工資差額案未獲支持,給他的工傷賠償案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一是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以什么時間為準?二是停工留薪期如何計算?三是工傷賠償標準依據何年度工資水平?
面對困境,于律師把已生效的二審判決拿過來,一字一句地仔細研讀,最終決定從其中一段話尋求突破。該判決書的這段話是:“在生效判決已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與未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積極溝通和協商,及時恢復正常的用工狀態?!奔热蝗绱?,該公司未及時恢復劉云祥的正常用工狀態,責任就歸公司了吧!
于是,于律師決定從三方面鎖定劉云祥的辯論重點:
一是確認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
在辯論中要重點反駁雙方勞動關系僅存在16天的主張,明確提出雙方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后,該勞動關系在雙方無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下一直依法存在。同時,明確提出在工傷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權與劉云祥解除勞動關系。2015年11月2日,向公司工商注冊法定住所及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的駐京辦事機構通過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由此,將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固定在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11月2日。
二是在停工留薪期間上做足功課。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于律師說,在庭審中要重點闡述停工留薪期是國家對工傷職工的特殊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取消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間,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劉云祥的傷情,其停工留薪期應為6個月。
三是強調因單位未依法安排劉云祥工作,故應給付未安排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及病假工資等。于律師打算用此前二審法院的認定為依據,強調在劉云祥受傷出院后,該公司采取極不負責的態度,不僅拒絕承擔對員工的工傷責任,甚至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不安排其工作。為此,該公司應支付未為劉云祥安排工作期間的生活費及病休期間的工資等。
由于準備工作充分,仲裁委被說服了,按照案件事實依法裁決:該公司向劉云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同時,還支持了劉云祥的停工留薪工資、未安排期間工作生活費等總計163340.21元。
考慮公司肯定不服裁決,于律師代理劉云祥立即起訴。一審中,于律師繼續據理力爭,并將劉云祥應獲得的工傷賠償款一筆筆精確計算出來,結果一審判決支持的數額為166428.67元,比仲裁裁決多出3088.46元。
接下來的二審,于律師再接再厲,最終使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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