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9月8日對外公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稱,《審計準則》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后,我國審計法制建設的又一件大事”。
新的《審計準則》包括總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附則,共七章。審計署認為,《審計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適用于審計機關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
審計人員應回避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這是《審計準則》提出的明確要求。
就如何保持“獨立性”,《審計準則》表示,“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等情形,都可能成為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審計準則》要求,這些情形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
同時,《審計準則》明確提出,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審計機關組成審計組時,應當了解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審計準則》提出,審計機關可以依法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回避;對相關審計人員執行具體審計業務的范圍作出限制;對相關審計人員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復核程序等。
審計署審計項目是如何確定的?在《審計準則》對外公布前,對于公眾來說無疑是個謎。9月8日公開的《審計準則》公開了審計計劃以及審計項目的確定過程。
其中,審計機關對“國家和地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政府工作中心;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事項;有關部門委托或者提請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等,可作為審計機關初步選擇的審計項目。
值得關注的是,《審計準則》明確,“群眾舉報以及公眾關注的事項也可作為初步選擇的審計項目”。
審計機關通過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評估,來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其中對項目的重要程度的評估,要看項目在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關注程度、資金和資產規模等。
《審計準則》提出,法律法規規定每年應當審計的項目;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要求審計的項目;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的審計項目。“應當作為必選審計項目”。《審計準則》表示,審計機關對必選審計項目,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page_break}
關注程度可作判斷是否重要的因素
“是否屬于涉嫌犯罪的問題;是否屬于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問題;是否屬于故意行為所產生的問題;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數量或者金額;是否涉及政策、體制或者機制的嚴重缺陷;是否屬于信息系統設計缺陷。”《審計準則》表示,上述這些因素均可作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判斷審計項目重要性的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審計準則》還明確,“政府行政首長和相關領導機關及公眾的關注程度”也是判斷審計項目重要性的因素。
報道可作為重大違法行為判斷依據
審計機關審計行為不僅僅是“看賬本”。《審計準則》明確要求,“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
《審計準則》所稱的“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涉及金額比較大、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如何對重大違法行為作出判斷,《審計準則》提出,審計人員除了可從“具體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異常事項;財務和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的異常變化;有關部門提供的線索和群眾舉報”等作出判斷外,“公眾、媒體的反映和報道”也可作為是否重大違法行為的判斷依據。
審計證據被審單位不簽名同樣有效
以往審計中,被審計單位拒絕在審計證據上簽字、蓋章的事并非個案。被審單位在審計證據上拒絕簽字、蓋章會不會影響證據的效力呢?對此,《審計準則》表示,審計人員取得證明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在審計人員說明情況后,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同時,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資產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并影響獲取審計證據的,出現這種情況時,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證據保全措施。
此外,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因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對國家利益的侵害時,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審計署表示,《審計準則》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審計準則》施行后,審計署此前發布的28項審計準則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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