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標準在紡織檢測中的問題和建議
在長期的問題,主要有標準中試驗條件的選擇、儀器的校準、數值的修約、計算公式的解釋及一些檢測操作過程中具體細節的處理方式等。這些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檢測人員間或檢測機構間檢測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甚至直接影響到產品檢驗結果的判定。
1織物起毛起球試驗方法
1.1圓軌跡法織物起毛起球試驗方法中的“試驗條件”
GB/T 4802.1—2008《紡織品織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測定第1部分圓軌跡法》標準中試驗條件的選擇分類不清晰,造成一塊面料可能有多種試驗條件可選擇或無條件可選擇的情況。如該標準的A試驗條件適用于運動服,B試驗條件適用于合成纖維長絲織物,而對于采用合成纖維長絲織物制成的運動服則可采用A、B兩種測試條件。但對于純化學短纖維制成的面料及純棉、純蠶絲等面料如參照該標準分類則無條件可選。雖然該標準的備注說明:未列的其他織物可以參照表中所列類似織物或按有關各方商定選擇參數類別,但不同的試驗人員或檢查機構可能選擇不同的測試條件,給操作帶來了不確定性,使測試結果不具可比性。因此,建議對該標準的試驗條件的適用織物類型進行更加清楚細致的分類,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1.2織物起毛起球四個標準中的校驗儀器起球性能的“參照織物”
GB/T 4802.1—2008《紡織品織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測定第1部分:圓軌跡法》和GB/T 4802.3—2008《紡織品織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測定第3部分:圓軌跡法》標準中均規定了用于校核起球儀起球程度的“參照織物”。“參照織物”為每組2~3種織物(從1~2級到4級),用于定期或在需要時作為對比初始標樣以判斷儀器起毛起球效果的變化程度。目前各儀器生產廠家生產的這兩種起球法的起球儀的起球效果差異比較大,尤其是圓軌跡起毛起球儀,但目前還沒有統一的織物作為“參照織物”或是“標準物質”來檢測起球儀的起球性能,這樣很難控制和對照不同儀器生產廠家甚至同一儀器生產廠家生產的不同臺起球儀間的起球效果,也難以保證檢測機構間所使用的起球儀的起球性能的一致性。從實驗室間比對結果的數據可以看到:檢測機構間的起毛起球項目的檢測結果差異可達1.5級,由此可見問題的嚴重性。
因此個人建議標準物質生產單位應盡早設計生產出一組標準物質,統一各檢測機構和各儀器生產企業的起毛起球儀的起球性能,使各檢測機構間的檢測結果具有可比性。
1.3起球測試結果的修約
GB/T 4802.1~4《紡織品織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測定》標準中規定樣品的評級結果計算方式為:單個人員的評級結果為其對所有試樣評定等級的平均值,樣品的試驗結果為全部人員評級的平均值,如果平均值不是整數,修約至最近的0.5級。
此處未規定修約規則,當平均值小數部位恰好為0.25或0.75時,修約至最近的0.5級可有兩個修約結果,不同人員或不同機構間最終結果的報出可能不一致。如3.25級修約至最近的0.5級可以修約為3.5級,也可修約為3.0級。在檢測結果、樣品的評定等級以及參與評定的人員的數量均一致的情況下,僅由于標準中未明確規定修約規則而造成的檢測結果可能會差別0.5級。如果該產品的檢測結果剛好在合格與不合格的臨界值時,還可能由于修約方式的不同造成不合格判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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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在標準中明確規定修約方式。如按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標準進行修約,或參照GB/T 8427-2008《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標準中的8.2條款中規定修約方法,以評定級數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結果,并規定以最接近的半級或整級來表示,當算術平均值是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三時,評定應取其鄰近的高半級或一級,即3.25級修約至3.5級;3.75級修約至4.0級。這樣可使各檢測人員的修約方式保持一致,保證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2伸長率的計算公式
FZ/T 70006-2004《針織物拉伸彈性回復率試驗方法》標準中8.2.2規定“定力伸長率”的計算公式為:
定力伸長率=" " (1)L0—試樣加預加張力后的長度(原始長度),單位為毫米(mm);
L1—拉伸長度,單位為毫米(mm)。
公式(1)中的“拉伸長度L1”存在兩種理解,一種是拉伸后的總長度(包括原始長度);另一種為拉伸后的總長度減去試樣加預加張力后的長度L0后的長度。按照“拉伸長度L1”的兩種不同的理解計算得到的結果相去甚遠,完全沒有可比性。所以標準中應該盡量避免會引起歧義的用詞出現。建議采用更直觀的方式,將公式修改為:
定力伸長率=
L0——試樣加預加張力后的長度(原始長度),單位為毫米(mm)L1——施加了定負荷后的總長度,單位為毫米(mm)
這樣可以避免引起歧義,避免檢測人員由于不同的理解而計算得出完全不同的數值,影響報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透濕性試驗中“干燥劑用量”
GB/T 12704.1—2009《紡織品織物透濕性試驗方法第1部分吸濕法》試驗原理為:把盛有干燥劑并封以織物試樣的透濕杯放置于規定溫度和濕度的密閉環境中,根據一定時間內透濕杯質量的變化計算試樣的透濕量、透濕度和透濕系數。標準中規定每個透濕杯中干燥劑的用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質量為35 g,2干燥劑上表面與試樣的間距為4 mm。但是在實際的試驗操作中這兩個要求很難同時滿足,無法完全按標準進行試驗,兩個條件只能取其一。這樣可能不同的檢測人員或不同的檢測機構選擇的滿足條件不一致,從而導致測試結果差異較大。
由試驗原理可知透濕量與干燥劑的質量密切相關,所以建議標準中統一規定每個透濕杯中干燥劑的用量為35 g。
4色牢度試驗
4.1耐摩擦色牢度試驗
GB/T3920—2008《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摩擦色牢度》標準中未規定一些具體測試細節的處理方法,從而造成檢測機構間的處理方式不同,影響檢測結果。測試時主要有兩種情況出現:
一種情況是在測試一些較深色樣品的耐摩擦色牢度后,有時會遇到摩擦白棉布的摩擦圓邊一圈沾色較深的情況,由于標準中未明確說明,評級可能存在多種處理方式:1不考慮沾色較深的圓邊,直接評定摩擦白棉布摩擦中心部位沾色級數;2直接評定沾色較深的圓邊處的沾色等級;3以摩擦中心部位沾色級數為準,同時參照考慮沾色較深的圓邊適當降低評級結果。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摩擦色牢度結果可能差異1級甚至更嚴重。建議在標準中明確規定摩擦白棉布摩擦深色圓邊的評級方式,統一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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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況是在測試表面沾有金銀粉的樣品耐摩擦色牢度后,摩擦白棉布上會沾到金銀粉,評級可能存在多種處理方式:1將沾在摩擦白棉布上的金銀粉全部去除后再評級;2完全不去除摩擦白棉布上的金銀粉直接評級;3輕輕去除浮在摩擦白棉布上的金銀粉后再根據整體色澤情況進行評級。建議在標準中規定摩擦白棉布上占有金銀粉的樣品評級方式。
4.2耐水、耐汗漬等試驗晾曬方式
GB/T 5713—1997《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水色牢度》、GB/T 3922—1995《紡織品耐汗漬試驗方法》和GB/T 3921—2008《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皂洗色牢度》等標準均規定備樣時將貼襯織物與試樣沿短邊縫合,但試驗結束后是否要將試樣短邊縫合線拆開,將貼襯織物和試樣分開干燥的操作,不同的標準規定不一樣。如GB/T 5713—1997規定:展開組合試樣,使試樣和貼襯僅由一條縫線連接(如需要,斷開所有縫線),懸掛在不超過60℃的空氣中干燥,而GB/T 3922—1995和GB/T 3920—2008規定:展開組合試樣,試樣與貼襯僅由一條縫線連接,懸掛在不超過60℃的空氣中干燥。幾個標準的備樣方式完全相同,試驗后試樣的干燥方式也幾乎相同,差別僅為“如有必要,斷開所有縫線”,為了標準的系統性和可比性建議標準規定能盡量保持統一。
同時“如有必要,斷開所有縫線”的說明不夠明確,可能會嚴重影響測試結果。在以往的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的樣品上的染料在晾曬過程中會發生泳移現象。如果縫合線不拆開,貼襯織物和試樣是相連接的,染料會從試樣上泳移到貼襯織物上,造成離縫合端越近,貼襯織物沾色越嚴重的現象,但如果把縫合線拆開,貼襯織物和試樣分開晾曬就不存在這種現象。不同的晾曬方式,沾色級數相差可達1級到2級。建議將這幾個色牢度標準中的干燥方式進行統一規定,且明確規定是否將縫合線拆開,是否將貼襯織物與試樣分開干燥。統一操作方式。
4.3熱壓色牢度試驗
對于拒水性織物或者吸水性很差的織物,在進行GB/T 6152—1997《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熱壓色牢度》試驗中的濕壓時,無法均勻充分吸水,試驗時在織物表面隨機聚集部分小水珠,一般貼襯織物與試樣上有水珠的部位接觸處沾色較重,整體呈現點狀色斑,而且試驗結果的重現性很差,沒有可比性。同時因為此類織物在實際使用中也不會存在完全吸水的情況,所以沒有必要考核濕壓。建議拒水性織物或是吸水性很差的織物可不考核濕壓,只考核干壓和潮壓,更能反映實際情況,試驗更加合理。
4.4耐光、汗復合色牢度試驗
GB/T 14576—2009《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光、汗復合色牢度》試驗標準的評級方式中只規定用灰色樣卡或儀器評定試樣的變色,未明確試樣的曝曬部位的評級參比樣是試后樣的未曝曬部位還是未經試驗的試樣。試后樣的未曝曬部位的顏色可能與未經試驗的試樣不同,因為試后樣的未曝曬部位是先經過了酸或堿汗液浸泡后在儀器中經過一定時間作用,由于該部位是被遮擋住,作用效果可能很小,但汗液在試樣上經過一定時間后,顏色與未經試驗的試樣相比較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所以已曝曬部位與兩個顏色不同參比樣進行比較,色差評級結果肯定也是有差異的。建議在該標準中明確規定用于評定曝曬部位的評級參比樣為未經試驗的試樣(即原樣)。
總結
制定方法標準時,應盡量考慮周全、慎密,盡可能考慮到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并明確說明對異常現象的處理方式,這樣才能保證使用該標準的所有人員在試驗的全過程保持一致性、可比性,才能真正達到判定標準的目的,使出具的檢測結果具有權威性,實現檢測過程的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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