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應更快速應對“3Q”之爭
執法部門應更快速應對“3Q”之爭
與會專家幾乎一致表示,此次“3Q”之爭之所以愈演愈烈,以致危及數億用戶,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反應緩慢”有很大關系。
陳盨表示,“3Q”之爭是對競爭法的執法部門能否積極行使職責,維護網絡市場秩序,并恢復市場信心的一次考驗,執法部門本應更迅捷地作出反應。
“但是,我國相關執法部門的這份答卷,完成得并不好。”黃晉說,“在‘3Q’之爭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經濟主管部門卻大多扮演了‘旁觀者’的角色,這是競爭能夠輻射如此廣泛、影響如此惡劣的重要原因。”劉繼峰也指出,執法者的放任態度,導致本該發揮作用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絡競爭中“被邊緣化”了,直接影響到國家力量介入的速度與力度。
對此,吳宏偉教授認為,這暴露出目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存在著執法主體過多、職責和權限劃分不清的弊病。據李順德介紹,目前我國《反壟斷法》則由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3個部門共同執法。吳宏偉表示,此種“共同責任制”,在現實中反而容易因相互“踢皮球”而缺乏效率。“因此,精簡競爭法的執法機構,以高度、統一、權威的面貌對網絡競爭執法,是‘3Q’之爭給競爭法領域帶來的啟示。”他說。
此外,文學國副院長還指出,目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在網絡知識的儲備方面不足,也是應該克服的技術性障礙。
然而,也有專家質疑,《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部門過多地介入“3Q”之爭,恐會干涉市場競爭的自由性,到頭來反會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企業對抗是競爭的表現,平靜的市場可能是危險的市場,因為消費者難以從‘平靜的壟斷’中獲益。”毛曉飛說,“目前,消費者在這場爭端中仍然有選擇權,執法機關就不應介入。”她認為,國家力量不能替代消費者做出個性化的選擇,否則對企業和消費者都是約束。
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鄒海林卻認為,騰訊公司強迫用戶“二選一”的行為,已嚴重危害到了網絡的公共安全,因而不宜以“競爭自由”為名,坐視兩企業競爭給“公共利益”帶來侵害。
這一觀點得到了多數專家的認同。他們認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核心價值,不僅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更要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只要騰訊與360公司的競爭行為觸碰了“公共秩序”這一底線,執法部門這只“看得見的手”就不能無所作為,“該出手時就出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表示,在此事件上,競爭法的執法部門和相關司法機構應該拿出能力與魄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社會普及。”
“合法競爭”文化遠未形成
盡管對兩家企業的競爭行為如何定性,專家們尚存在爭議,但與會專家一致表示,“3Q”之爭已暴露出當下中國的企業,競爭思維仍然落后,“合法競爭”的文化和意識遠未形成。因此,其采取的“自力救濟方式”,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屬于非理性、非誠信的“惡性競爭”。
盛杰民認為,騰訊與360公司此場競爭的后果,既不能促進網絡行業在競爭中優勝劣汰,也沒有給消費者帶來利益,反而損害了網絡市場的有序性和網絡公共安全,“損人不利己”。
姚海放也指出,這場“3Q”之爭中,兩家企業強拉消費者一起“參戰”,其在用戶間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于實際獲得的收益。“我想,即使任何一家企業能夠獲得賠償,但是信譽的損失是長遠的。”劉繼峰說,“這一雙輸的局面,暴露出中國企業合法競爭意識的淡薄,值得我們反思。”
吳宏偉指出,這提示中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需以訴訟等合法方式維權。黃晉也提到,競爭企業由于在舉證、力量等方面具有優勢,因此競爭企業的訴訟維權,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利益,也能同時給消費者提供保護。
“只要是合法的手段,企業在競爭中都可以采取。”李順德表示,“即使在網絡環境下,企業競爭也需以正當的方式進行,利用網絡炒作,無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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